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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述《明儒学案》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已就全书布局反映了著者的编纂原则。
接下去拟进一步对这方面的问题再做一些讨论,并从局部具体地来看一看全书的编纂体例。
关于《明儒学案》的编纂原则,卷首所列《发凡》8条,大致皆在其中。
第一条评周汝登《圣学宗传》、孙奇逢《理学宗传》,既肯定二书之述理学史,“诸儒之说颇备”
,又以“疏略”
二字说明两家著述之不能尽如人意。
黄宗羲指出,周书“主张禅学,扰金银铜铁为一器,是海门一人之宗旨,非各家之宗旨”
。
而孙书“杂收,不复甄别,其批注所及,未必得其要领,而其闻见亦犹之海门也”
。
因此,在黄宗羲看来,二书皆非总结理学史的佳构,于是《明儒学案》不可不作。
第二、第三条,皆论明代理学的基本特征,即一是宗旨鲜明,二是剖析入微,超迈前代。
同样是讲理学,宋明风格,各有千秋。
宋儒重渊源,明儒则重宗旨。
黄宗羲身为理学营垒中人,却能入乎其里而出乎其外,故深得个中三昧。
他说:“大凡学有宗旨,是其人之得力处,亦是学者之入门处。
天下之义理无穷,苟非定以一二字,如何约之使其在我?故讲学而无宗旨,即有嘉言,是无头绪之乱丝也。
学者而不能得其人之宗旨,即读其书,亦犹张骞初至大夏,不能得月氏要领也。”
由此出发,《明儒学案》着意于各家宗旨的归纳绍介,确有“如灯取影”
之效。
第四条谈全书所辑诸家学术资料的来源。
对之前流行的理学诸儒语录,黄宗羲皆不满意,他认为共同的弊病在于“荟撮数条,不知去取之意谓何”
,因而不足以反映各家风貌精神。
所以《明儒学案》一反其道,“皆从全集纂要勾玄,未尝袭前人之旧本”
。
第五条谈全书卷帙分合。
黄宗羲指出,《明儒学案》之述学术源流,断不如禅家之牵强附会,所遵循的原则是:“以有所授受者,分为各案。
其特起者,后之学者,不甚著者,总列诸儒之案。”
第六条介绍全书的一条重要编纂原则,即“一偏之见”
、“相反之论”
,皆兼容并蓄,以明儒者之学的同源异流,殊途同归。
黄宗羲说得很好:“以水济水,岂是学问!”
第七、第八条则是一些必要的解释,希望得到读者的谅解。
前者说明学贵自得,不轻传授,这是中国古代教学的传统。
而《明儒学案》把各家学术宗旨讲得过于明白,担心读者“徒增见解,不作切实工夫”
。
后者则因囿于闻见,难免缺略,希望得到读者的指教。
遵循上述原则,《明儒学案》在具体的编纂体例上,虽各卷编次未尽全然一致,但大体说来,除个别学案之外,各学案皆是一个三段式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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