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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老年人所以常有“人心不古,世风日下”
的感叹者,大部分亦是从此起的。
虽在这些情形中,“所求乎子以事父”
,还是可行的。
一个人所以事父者,如确乎是他所希望于其子者,他的事父,总可以得到他的父的原谅,至少总可以得到一般人的原谅。
一个人所希望于别人者,及其所以待人者,有些是随社会制度的变而变的。
在这些方面,一个人所希望于别人者,及其所以待别人者,应该根据于同一种社会制度。
这一点在普通的情形中,固不大成问题。
但在一个所谓过渡时代中,往往有人,其所希望于人者,与其所以待别人者,不根据于同一种社会制度。
他的行为,一时取这一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办法,一时取那一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办法,而其所取,都是合乎他自己的私利的。
例如一个人,对于许多事,皆不遵奉他的父的意旨,他以为是照着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制度的办法办的,但是对于他父的财产,则丝毫不放松。
如果他是长子的时候,他还可以引经据典地证明,他可以独得,或多得他父的财产。
于是他的行为又是照着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制度的办法办的。
这种行为,是不合乎忠恕之道的。
他如反躬自问,他自己决不愿有这种儿子。
一个人对于他的上司,不愿行种种礼节,自以为是要废除阶级,实行平等。
但他的下属,若对于他不行种种礼节,他又不答应了。
此人是不讲忠恕之道的,他的行为是不合乎“所恶于下,毋以事上”
的原则的。
但一个人所希望于别人及其所以待别人者,皆一致地照着某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办法办,则我们虽或不赞成某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办法,而对于此人在这些方面的行为,仍不能不说是合乎忠恕之道。
如一个人所希望于别人者,与其所以待别人者,一时取这一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办法,一时取那一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办法,而其所取,都是牺牲自己,而为别人的便利。
这个人的这种行为,是合乎忠恕之道的。
因为“为别人便利,而牺牲自己”
,亦是我所希望于别人者。
所求于人者,先施之,是合乎忠恕之道的。
我若有个儿子,虽不在与我同一种的社会之内,而仍照我所在的一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办法以事我,我是更满意的。
因此我知,我若如此事我的父,我的父亦是更满意的。
以上是就这种社会,那种社会说,以下再就这个社会,那个社会说。
就某种社会说,与就某个社会说,有很大的分别。
例如说资本主义的社会,社会主义的社会,是就这种社会,那种社会说,是就某种社会说。
如说中国社会,西洋社会,是就这个社会,那个社会说,是就某个社会说。
这个社会与那个社会的礼,虽俱根据于人情,而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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