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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小土地占有者和农村公社问题
关于小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的资料十分稀少。
梅腾自传中说他用酬金从“国王的人们”
那里获得土地,这里“国王的人们”
(尼苏提乌)是什么人?容克尔把他们看作被国王连同地产一起出卖的依附农民,但不是农奴;基耶什认为,尼苏提乌是王室土地的“世袭租佃者”
;别列别尔金认为,他们是小土地占有者;赫尔克和奥托把这些人称为“自由农民”
、“自由农民的后代”
。
这些尼苏提乌出卖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土地?萨维里耶娃认为,梅腾获得的土地的卖者可能是小的个体土地占有者,他们把所有文据联合在一个文件中,因为向他们购买土地的买者是同一个人。
古王国时期失去土地的人很多,若没有小土地占有者对土地的占有,这种现象似乎不可能出现,但却没有什么资料可以说明。
萨维里耶娃还推测说,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尼苏提乌作为土地占有者和卖者的统一集体,这个集体是由家庭组成的,这些土地占有者和卖者不能单独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遇到了地域公社对土地的所有制及未分地产的集体或公社基金的处理问题。
所以,关于小土地所有者的情况还不清楚,而只有推论。
关于农村公社的问题也是如此。
虽然就当时埃及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水平而言,似乎还不足以瓦解农村公社,但从古代埃及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又没有发现农村公社存在的任何痕迹,没有任何表现其存在的资料。
因此,关于农村公社的问题我们只能存疑。
从现有的资料看,当时的很多劳动者都已经失去了土地,如麦尔特(mr.t)、勒麦特(rmt)等,更不用说奴隶了。
但这些劳动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以不同形式与土地有某种结合,这种结合就成为他们被剥削的不同形式,或奴隶主剥削他们的不同形式。
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是奴隶主剥削劳动者的前提条件,也是劳动者被剥削的前提条件。
劳动者是被剥削的对象,只要他们有一小块土地,他们就会成为剥削的对象、兼并的对象(用“合法”
的形式,如“购买”
;非法的形式,如强占)。
就当时埃及的土地绝大部分掌握在奴隶主手中的状况而言,劳动者对土地的“权利”
大概有4个层次,或者说他们与土地有4种结合形式:第一,小所有者(如果存在的话),他们拥有所有权,可以买卖、转让、世袭这些土地,但要纳税、服兵役及各种劳役。
他们是各类劳动者中土地的权利范围最大的。
第二,拥有占有权的劳动者,如农村公社的农民(如果存在的话),他们可以终身使用,甚至世代相传,但大概不能买卖、转让或使土地荒芜。
他们也要纳税和服各种劳役。
他们对土地的权利显然不如小所有者。
第三,只有使用权的农民,如佃农。
他们当然不能买卖、转让他们所使用的土地,能否世袭租佃这些土地,不是由他们自己做主,而是要看土地所有者的态度。
他们可能也要服兵役和各种劳役。
第四,在奴隶主土地上劳动的劳动者,如麦尔特、勒麦特和奴隶。
他们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一切全凭奴隶主的安排。
四、土地的买卖、转让和继承
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土地已经可以买卖了,上面提到的梅腾墓里的铭文可以说明。
另外,第4王朝时期一个已经不知其名字的官吏在将土地转让给丧葬祭司作为祭祀基金时说:“我不准基金的任何丧葬祭司把为我制作丧葬祭品的土地、人或任何我转让给他的东西,偿付给任何人;或作为财产给予任何人……”
[27]这里的“偿付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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