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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古王国时期埃及统一的巩固(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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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卖给任何人,这也间接说明了土地是可以买卖的。

古王国时期的资料表明,当时没有生产资料的人很多,以致不少人无衣无食,生计无着。

他们中的许多人只能依附于奴隶主,在奴隶主的土地上劳动,以获得生活资料(如在王室、神庙和官僚贵族的地产中劳动的麦尔特,就完全没有生产资料,只能靠在这些地产中劳动,领取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另外一些人则靠奴隶主的施舍过活)。

那时的很多贵族奴隶主(如亨库、佩比-纳克赫特、伊比等人)在自己的铭文中说,他们把面包给予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予赤身**的人穿,以表示自己的仁慈。

这说明当时没有土地的人很多。

但是,关于土地转让的资料却很少。

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古王国时期离现在已经4000多年,其间沧海桑田,经历了许多变迁,以致文献保存下来的本来就很少,所以有关土地买卖的材料保存下来的也很少。

现在发现的古王国时期的纸草文献很少,大多数那时的文献都是坟墓中的自传体铭文,而这些传记铭文都很少涉及他们获得土地的方式。

更何况,早在古代,很多坟墓就被盗、被毁,造墓的石头被他人挪走作为他用,上面的铭文也被毁坏。

第二,在统一战争过程中,战胜者往往把战败者的土地收为己有,而这是不可能在资料中保存下来的。

但这种方式却可能是大量居民失去土地,成为麦尔特、勒麦特的主要原因。

例如,纳尔迈权标头上说他俘虏了12万人,这些人当然完全失去了土地,成为王室、神庙和贵族们土地上的劳动者(麦尔特、奴隶等)。

第三,古王国时期,许多人失去土地的原因可能是贵族们的强行兼并和霸占。

这种方式当然不可能从贵族们的铭文中得到证据,而以这种方式失去土地的人又不可能有自己的墓,并在墓里留下如何失去土地的记录。

但我们却有间接的证据。

例如,最高法官霍特菲里阿克赫特在自己的铭文里说:“我修造这座墓作为一种真正的财产,我绝没有拿过属于别人的东西……”

[28]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一个看来并非出身名门的涅吉米布的铭文中也说:“在任何一个官吏面前,我从未因我的出身而被打败过,我从未强行拿过任何人的财产,(但)我是一个为所有人都感到满足的实行者。”

[29]这些声明从反面说明,当时倚强凌弱,以富欺贫,强占别人财产的情况不仅存在,而且大概还很盛行。

当时那些土地是可以买卖的。

国家和神庙的土地一般说来是不会买卖的。

贵族们的土地中的某些部分,如继承来的土地大概是可以买卖的。

但继承来的负有义务的土地似乎不能买卖,或随意处置。

如果要买卖,那么买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有的人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交给丧葬祭司,作为将来对自己进行祭祀的基金,如果祭司要出让这类土地,获得这类土地的人也就必须承担这项义务。

这在铭文中是说得很明白的。

获赏的土地是否能够买卖,没有当时的资料能够证实。

从新王国时期的资料看,这类土地可以继承,在分家析产时可以分掉,但能否买卖则不清楚。

从梅腾的铭文可知,尼苏提乌的土地可以买卖,不管他们的那些土地是自己的小块土地,还是公社的份地,或是国王给他们耕种的,总之可以买卖。

而这样一来,这些土地就成了贵族奴隶主兼并的对象。

这种土地买卖的性质,是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占有权的转移?从梅腾墓里的铭文似乎看不出来,因为尼苏提乌对他所出卖的土地的权利如何尚不清楚。

如果他出卖的是自己的私有地,那就是所有权的转移;但如果是公社的土地,那就只能是占有权的转移,而如果是国王的土地(因为他们既然被称为“国王的人”

,这种可能性就是存在的,而且这种可能性还相当大),那么就只能是使用权的转移。

所以,土地占有的形式不同,其转移的性质就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

土地买卖需要什么手续才算合法?首先,需要签订一份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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