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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古王国时期埃及统一的巩固(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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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尚未发现古王国时期的这种契约,梅腾墓里的铭文记载的梅腾从尼苏提乌那里用酬金获得土地,那不是契约。

但既然当时买卖房屋已经签订了契约(这种契约已经发现),那么买卖土地需要签订一份契约就可以肯定了。

而且,当时转让土地都要有凭证才算合法(这也已经有证据可以证明)。

其次,需要有证人在场(从买卖房屋的契约可知)。

最后,需要经过国王和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证书(从梅腾墓铭文可知,继承土地是需要这一手续的,所以,土地买卖也一定会要这一手续)。

有关古王国时期土地转让和继承的资料相对而言要多一些,并且也讲得明白和清楚一些。

当时继承和转让土地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第一,无附带任何条件的继承和转让。

梅腾从其母亲那里继承的土地就不附带任何的条件,也无须承担任何义务;王子尼库拉的土地让他的妻子和子女继承也没有附带任何条件,继承者也无须承担任何义务;伊都转让给他妻子的土地也不附带什么条件,也没有要她承担什么义务。

第二,有义务的继承和转让、附带条件的继承和转让。

这主要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转让给祭司,作为自己死后的丧葬、祭祀基金。

接受这类土地的祭司必须承担起祭祀的责任,否则,原所有者可以将其告到法院,也可将土地收回。

这种继承和转让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的继承和转让,而只是占有权的继承和转让。

祭司涅康涅克赫作为一个祭司从国王处获得50斯塔特土地,这50斯塔特土地作为进行祭祀的报酬。

后来,他又将这些土地传给他的孩子,条件就是要继续承担进行祭祀的义务。

[30]如果某人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附有义务的土地而又不承担义务,那么,原主人也可收回土地。

[31]在当时,只继承土地或接受转让而不尽义务的情况大概时有发生,所以才会在铭文中出现这种强调要尽义务的说明。

从古王国时期的资料看,接受这种附有义务的土地的人,也可能是自己的亲属。

例如,一个名叫卡艾姆赫布的建筑师在自己的铭文里讲到把2斯塔特土地转交给他的兄弟赫门卡,作为自己的祭祀基金,也可能这个赫门卡是一个祭司。

作为财产而继承和转让的,除了土地以外,还有其他财产和劳动力,例如,梅腾墓里的铭文讲到转让的有人(勒麦特)和小型牲畜。

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土地等财产传给谁,即谁有继承权呢?《世界通史》的作者认为,在古王国时期“土地所有者还可以把土地送给或遗赠亲人,继承人可以指定,但通常在大官死后显然是长子‘继承’他的‘全部财产’”

[32]在该书作者看来,古代埃及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实际情况如何呢?古王国时期留下的若干资料说明,指定继承人确实存在,但并非通常由长子继承他的全部财产。

例如,王子涅库勒的遗嘱中,是将土地给予他的妻子和几个儿女的,并未指定长子继承。

而且,最初他是将这些土地遗赠给他的一个女儿的。

但是这个女儿早逝,因此涅库勒又立遗嘱,将土地分给他的妻子和几个儿女。

又如,上述涅康涅克赫从国王处得到50斯塔特附有祭祀义务的土地,他并未指定他的长子继承全部土地,而是平分给他的每个儿子,当然义务也是平分的。

在梅腾墓铭文里,梅腾母亲涅布森特不是将土地给予梅腾一人,而是她的子女们。

铭文记载:“当她对子女做出关于家庭的那个决定时,他们根据国王证书和地方机关批准,正式取得所有权。”

在这里,继承财产的不仅是梅腾,不仅是一个儿子,而是子女;不仅是“他”

,而且还有“他们”

第6王朝的佩比-纳克赫特的铭文里说:“我绝不使两兄弟中的一个享受不到他父亲的财产。”

佩比-纳克赫特当然是想以此表明他为官清正廉明。

但由此也可说明,当时埃及社会的风尚不是长子继承一切财产,而是由所有的子女继承父母的土地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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