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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对象
从资助对象来看,教育资助包括普遍性资助和选择性资助。
新中国成立后对大学生实行的“免费+人民助学金”
制即属普遍性资助,即所有大学生都免交学费并获得助学金。
另一类是选择性的,根据某些标准进行资助,如对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免费+人民助学金”
的普遍性资助,使得最贫穷家庭的孩子也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上不起大学,但由于经济、教育发展的落后,实际享受免费高等教育的人很少。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扩张,国家已无力对所有大学生实施这种普遍性的资助政策。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教育领域内的市场化改革,普遍性资助逐渐被选择性资助所替代,在高等教育普遍收费的同时,教育资助面向一些满足特殊条件的群体如优秀生、贫困生。
选择性资助一般要进行“贫困”
与“优秀”
的权衡。
[17]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主要考虑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也兼顾学生的学习、品德情况。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奖学金和助学金不分,奖优和助困标准常常是融合在一起的。
2007年国家新的资助体系中,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对奖学金和助学金进行了更清晰的区分,其中国家奖学金只奖优,不再有贫困方面的要求;国家助学金主要是助困,但仍要求“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国家励志奖学金则既奖优又助困,其资助对象是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2.资助内容
从资助内容看,我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主要是经济资助(包括直接经济资助与间接经济资助),也有非经济资助。
(1)直接经济资助。
我国政府向贫困生提供的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等与向优秀生提供的奖学金,都属于直接的经济资助。
对贫困学生实行的减免学费政策,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一种直接的经济资助。
(2)间接经济资助。
不直接提供现金,而以其他形式提供间接的经济资助。
勤工助学,即为贫困学生设置勤工俭学岗位,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经济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也是一种间接经济资助。
从2006年起,在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另外,我国自2007年实施的师范生免费教育也是一种间接经济资助,因为免费是以履行一定服务为条件的,即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3)非经济资助。
非经济资助指为学生提供一些权利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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