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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法权。
首先,行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
在元首制时期,公民大会的立法权转移至元老院,元老院决议具有了法律效力。
元首只是以最高行政长官的名义发布谕令,他一般通过控制元老院决议的方式来间接立法。
作为一种立法来源,元老院决议一直存在到公元3世纪初期。
在君主制时期,帝国在立法来源上的多样性消失了,君主是法律的唯一来源。
其次,立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元首谕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针对具体案例颁发的,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在戴克里先时期,君主立法适用的范围扩大,其敕令反映了帝国的总体利益,而不再针对特定的事件与具体的案例,从而具备了真正的立法特征。
自弗拉维王朝至戴克里先掌权的200年间,实际上普遍性的敕令相对稀少,它们也并非行省居民最关心的,但在戴克里先时期,铭文中突然出现许多冗长而详细的君主敕令,记载同一敕令的铭文也出现在不同的地方。
例如,公元297年,埃及长官传达了戴克里先有关税收改革的敕令,要求市政官员把两道敕令的副本送到每个村庄或居民点;公元301年著名的物价敕令出现在帝国的许多地方,尤其是东部地区。
可见,这一时期君主的敕令在帝国范围内有广泛的影响。
第三,行政权。
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不同。
在元首制时期,除了元首及其官僚机构,共和传统官职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行政功能。
在戴克里先时期,君主是权力的唯一来源。
共和官职不再有任何直接的政治意义,虽然执政官以下的财务官和行政长官等共和官职依旧存在,但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举办赛会。
君主独揽任命权,亲自任命几乎所有的军政要职(执政官也由君主任命),他对属下和臣民有生杀予夺大权。
对此琼斯评价说,虽然古代的通信落后,但帝国行政集权达到难以置信的程度,因为包括行省总督在内的所有高级行政官员和包括军团保民官在内的所有军官,他们的任命书都由君主亲自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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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财政权。
行使财政权的主体不同。
在元首制时期,元首和元老院共同管理财政。
在君主制时期,君主独揽了财政大权,这为其专制统治奠定了物质基础。
戴克里先统一了全国的税收,把公元3世纪临时征收捐税的劫掠性做法合法化、制度化和永久化。
由于掌握了大量的物资,帝国因而有能力兴修大量的工程,如公元303年戴克里先在罗马建造了规模庞大的浴场。
戴克里先也在帝国其他地方大兴土木,他“从各行省抽调不少资源来维持劳力、工匠、运输车辆以及一切为进行公共工程而需用的人力、物资和金钱。
这里修个大会堂,那里修个跑马场,这里修个造币场,那里又建一个武器工厂,这里为他妻子建一座住宅,那里又为儿女建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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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对军队和官僚机构的物资供应,戴克里先也修建了许多国家工厂。
(二)元老院
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是不可或缺的统治机构,在行政、财政、司法、立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至君主制时期,元老院已不再是一个政治实体和管理机构。
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参与帝国的行政管理。
随着公民大会职能的丧失,元老院接管了公民大会对市政官员的选举权,执政官、财务官、保民官、行政长官、高级祭司、元老院行省的总督等不同级别的官员都要经过元老院选举产生。
作为民意的代表,得到元老院的承认是任何元首具有合法权力的前提和基础。
元老院有权授予元首及其家族成员权力和头衔;如果元首行为不端,元老院有权宣布其为公敌,而且废除他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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