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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年和794年的敕令强迫地产主把一部分农产品或牲畜交给收税人,这就是所谓什一税。
这是一种普遍的税收,无论是贵族的产业、教士个人的地产还是平民的土地均在征收之列。
什一税的数额还因地区和收成状况而变化。
“大什一税”
的征收针对4种主要谷物(小麦、黑麦、大麦和燕麦);“小什一税”
针对其他作物。
什一税的税率一般低于110,全国范围谷物的平均税率在113左右。
僧侣从什一税中获得的总收入很难估计,我们大体可以认为在1亿到1.2亿锂之间。
另外,它还可获得大约同等数额的土地收入。
僧侣通过征收什一税和拥有地产掌握了很大一部分收成,并将其转手倒卖。
这使它从物价和地租上涨中得到好处。
什一税的价值在18世纪里几乎增加了1倍多。
什一税常常不是按最初的规定只归于僧侣,一些世俗者也以“采邑什一税”
之名征收此税。
这使什一税成为农民更加难以忍受的负担。
唯有僧侣构成一个真正的等级,它拥有自己的一套行政机构(僧侣总代理人和教区公会)和自己的法庭(宗教裁判所)。
每5年召开1次僧侣大会,负责研究宗教事务和有关本等级利益的问题。
大会还要通过一项自愿捐赠决议以减轻国家负担。
这种“无偿馈赠”
和“教士所得税”
合在一起,成为僧侣缴纳的全部税款,大约每年350万锂。
这个数字与这个等级的收入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的。
事实上,僧侣还担负着户籍管理(洗礼、婚礼和葬礼的登记)、社会救济和教育事业。
世俗社会对教会权力的依赖性仍然很强。
修会僧侣(包括2万至2.5万名男修士和4万名左右修女)在17世纪曾兴盛一时,但到18世纪末却出现道德严重败坏和混乱不堪的局面。
1766年建立的“修会僧侣特别法庭”
曾试图改革,但收效甚微。
1789年时,在625个享有产业用益权的男修道院中,有115个属于恪守教规的修道院。
女修道院有253个享有这种名誉。
实际上,这些几乎都是由国王所命名的。
修会僧侣威信扫地的原因之一是:修会僧侣掌握大量地产,其收益落入人员稀少的修道院甚至被长离职守却享有用益权的修道院院长攫取。
高级教士本身也对修会僧侣予以严厉批评。
图尔大主教1778年讲道:“方济会派(属圣弗朗索瓦·达西兹门派)在外省变得卑鄙堕落,主教对教士们荒**无耻和混乱不堪的作为深感不满。”
教规的松弛有禁无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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