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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使农民对什一税不能容忍。
最后是领主负担,这是最为沉重、最不得民心的。
封建制度的触角伸向所有平民的土地,封建权利便由此产生。
领主在领地上享有高级和低级司法权,这是他们社会优势地位的象征。
“低级司法权”
是强迫缴纳捐税的经济武器,是领主剥削不可缺少的工具。
领主权本身包括狩猎、捕鱼、养鸽的独占权和桥路税、市场税的征收权,以及使用个人徭役和作为经济垄断的专利权(磨房、压榨器和烤炉的使用税)。
“物权”
是指对土地而不是对人的权利。
领主手中掌握着土地的“支配产权”
(直属权),土地(采地)由农民耕种(他们只有“使用产权”
)。
农民要缴纳年赋(以货币为主的地租和年贡以及作为实物地租的一部分收成)。
农民由于出售土地或继承地产引起使用权变更时还要缴纳“额外酬金”
(地产转移与出售税)。
这种制度的严格程度是不一致的。
在布列塔尼最厉,在洛林也很严格,在其他地方则较松弛。
估价这种制度的后果,不仅应注意到这些负担本身,还应该看到它所引起的欺凌压迫和种种弊端。
“领主的反动”
在18世纪非常突出。
它使得封建制度越加令人难以忍受。
领主的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农民实行压服。
领主们攻击集体权利和公社产业使用权,要求对公社产业实行财产支配权。
而“选用权法令”
往往使他们得到13的公社产业。
领主的反动在某些地区特别猖獗。
例如在曼恩,18世纪中,一些领主庄园合并起来,使封建地产更加集中。
长子继承权成为根深蒂固的习俗,使采地得以保持。
公社财产被领主吞并殆尽。
在弗朗什-孔泰仍然严格保留着对农奴的追及权和永久管业权。
而这些权利在其他地方都已废弃了。
1779年国王发布的废除令在这里则直到1788年,经过一场38小时的辩论后才被“强行”
在高等法院登记注册。
领主的反动还由于整个18世纪的物价上涨而加剧。
物价上涨使领主和收税人的实物地租与实物什一税的价值增加。
农民身上承受着捐税加重、物价上涨和人口增长等多方面的压力,他们手中的货币日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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