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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同铸钱的模子,把铜汁倒进去,铸成的钱,个个都是一样的。
这是法的本义(参看下文第十二篇)。
所以此处说:“法,所若而然也。”
若,如也。
同法的物事,如一个模子里铸出的钱,都和这模子一样。
“所若而然”
便是“仿照这样去做,就是这样。”
譬如画圆形,可有三种模范。
第一是圆的概念,如“一中同长为圆”
,可叫做圆的“意”
。
第二是作圆的“规”
。
第三是已成的圆形,依着摹仿,也可成圆形。
这三种都可叫做“法”
。
法即是模范,即是法象(参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论象)。
依“法”
做去,自生同样效果。
故《经·下》说: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
说在方。
《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
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
这是墨家名学的一个重要观念。
上文说“故”
是“物之所以然”
,是“有之必然”
。
今说“法”
是“所若而然”
。
把两条界说合起来看,可见故与法的关系。
一类的法即是一类所以然的故。
例如用规写圆,即是成圆之故,即是作圆之法。
依此法做,可作无数同类的圆。
故凡正确的故,都可作为法;依他做去,都可发生同样的效果。
若不能发生同类的效果,即不是正确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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