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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分析法的目的在于对决定各国教育制度的性质的诸因素加以解释,探索其形成的原因,以便真正地了解外国教育。
然而,这种方法显然太粗糙,可操作性不强。
每一个因素本身涉及面很广,要做出界定已经相当困难(比如,“民族性”
的概念就很模糊),要想弄清该因素对教育有多大影响,不是通过简单的定性分析所能解决的,而是需要进行大量的经验研究。
同样,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也很难确定。
另外,是诸因素决定教育,还是教育影响各个因素,其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第五节比较历史法
上文所述的因素分析法,尤其是汉斯所倡导的,实际上就是一种比较历史法。
本节所讨论的比较历史法是一种跨国、跨文化的历史法。
康德尔认为比较教育是教育史的延续。
汉斯说,“在其历史背景方面,比较教育又不得不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
[104],而历史背景是对任何比较资料进行解释所不可缺少的。
[105]比较历史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数据资料已经存在,不需要研究者直接对现实进行观察,因此,它不会干扰被研究的现实。
访谈法和现场研究法等都要求研究人员亲临现场,从而有可能对现实产生干扰作用。
同时,对比较教育研究来说,最重要的是跨国、跨文化的现场研究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这对发达国家的学者来说也是不堪重负的,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研究只是少数人的“特权”
,大部分学者甚至不敢有此奢望。
比较历史法和后面将要讨论的比较内容分析法的研究费用(在不跨国收集资料时)相对较低,而且研究的学术性丝毫不会降低。
我们认为,它们是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是比较教育研究人员的新选择,值得倡导。
我国的比较教育研究在过去的十多年中虽然得到蓬勃发展,但是总的来说,研究质量尚待提高,而外国教育史研究的队伍比较大,因此,两方面人员的合作将有助于提高比较教育研究的学术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现场研究的问题,也可以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
教育中的历史研究通常指的是系统地、客观地寻找、评价和综合有关证据,以便重构过去的事实,得到关于历史事件的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研究对象是外国教育,那么相应的研究就属于外国教育史的范围。
当然,这种研究也可以是对不同国家的比较,但它的着眼点是“过去”
。
尽管它往往也强调与现在及未来的相关性,但这种联系是间接的。
比较教育研究的着重点是当代教育,研究过去是为了解释现在,不跨入历史就难以理解现在,即各国之间的有些差异有时只能用历史传统来解释,而不能有别的解释。
汉斯说:“有鉴于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都想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教育以发现作为教育理论和实践发展之基础的普遍原则,因而历史研究就力图去提示在宗教或民族的共同体当中个体与群体之差别的历史原因。”
[106]通过比较历史研究,我们可以理解各国的教育理论、教育观念、教育制度和教育实践的历史发展,及其与现在形态之间的关系,并对将来的变化做出预测。
首先是问题的确定和假说的提出。
这里主要判断什么样的问题适合用比较历史法来解决。
有些问题纯粹是由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引起的,不一定能用比较历史法。
问题的选择与研究人员的经验关系很大。
一般来说,对那些在各国表现不同,而且除了历史传统之外很难用其他因素来解释的教育现象,可以采用比较历史法。
比如,汉斯举了法国、英国和俄国的“社会”
与“国家”
之间的关系(例如,国家干预教育与学校的自治之间的关系);平等理想及其对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教育制度的影响;历史传统对教学语言媒介的选择、校舍内部的设计和外部的建筑风格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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