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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互承认”
:现当代哲学对“抽象主体性”
的替代方案
在现当代哲学一些哲学家看来,确立社会批判的规范基础,必须消解抽象的“立法主体”
,实现从抽象“主体”
的“立法”
向“主体间”
的“相互承认”
的范式转换。
当代哲学所获得的一个重大洞见是:单个的主体既无法形成一条规则,也无法遵循一条规则。
在此问题上,维特根斯坦通过对“私人语言”
的批判所获得的革命性见解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深入地论证了“私人语言”
的不可能性,每个孤立的主体都不能够“独白性”
地制定和遵循规则,维特根斯坦启示我们,“试图用这种私人方式使用语言的人不仅不能把他的意义交流给他人,而且甚至也没有意义可交流给他自身;他根本不会成功地说任何事情”
[11],离开与他人的语言游戏和主体间的交流互动,就不可能形成和遵循规则,“‘遵守一条规则’也是一种实践。
而认为自己在遵从一条规则并不是遵从一条规则。
因此不可能‘私自’遵从一条规则,否则认为自己在遵从一条规则就会同遵从规则成为一回事了”
[12]。
因此,任何规则都必然以语言游戏的存在为前提,任何离开主体间的社会交往所形成的所谓“规则”
,不过是唯我论的“主观任意性”
的产物,因而不可能是对人们的共同生活有约束力的规则,“不可能只有在一个场合一个人遵从了一条规则。
不可能只有在一个场合一个人做了一个报告、下一个命令或理解一个一个命令,等等——遵从一条规则、做一个报告、下一个命令、下一盘棋,都是习俗(用法、社会结构)”
[13]。
在此意义上,一切建立在“唯我论”
,即“主体哲学”
基础上的所谓规范和规则不过是“既非真,亦非假”
的“无意义”
的形而上学幽灵,真正意义上的规则必然是“公共性”
的,亦即主体间性的。
这也就意味着,任何规范的形成,都必须以社会生活成员的“相互承认”
为前提,而不能如“主体性哲学”
所设想的那样以“主客二元对立”
为前提。
所谓“相互承认”
,就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指出的那样,“自我”
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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