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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互为前提的辩证关系,“自我”
只有通过他人,从他人那里获得承认、确证时,才成其为“自我”
,他不可能在抽象的自我关系中形成。
如果不超出自身,也就不会生成和认识自己,“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
[14],每个人只有“通过它的对方才是它自己”
[15],“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
[16]。
哈贝马斯更进一步指出:“个性化”
与“社会化”
二者乃是一个不可分离的过程,离开人与他人的这种相互承认、相互确证的关系,就根本谈不上普遍赞同和普遍遵循的规范和规则。
以社会生活成员的“相互承认”
为前提,意味着在形成社会批判的规范基础的途径及其内涵上,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重大变化。
其一,在社会批判规范基础的“形成途径”
上,“抽象主体性”
的论证方式将被“交互主体性”
的论证方式取而代之。
“交互主体性”
的论证方式与“主体性哲学”
的论证方式的根本差异在于它真正从“主体”
的独白意志中摆脱出来,把社会批判规范基础的形成根据置于公共生活中每个成员的民主商谈和对话过程之中。
在此方面,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
与“话语伦理学”
做了十分深入、系统和细致的探讨,尤其他所提出话语伦理的两个原则,提供了回答这一问题最核心的要素,这两个原则,即U原则和D原则:
U原则(普遍化原则)——为了满足每个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项规范,其引起的后果与副作用可以被所有受到该项规范影响的人所接受。
D原则(对话伦理原则)——只有全部参与实际对话并受其影响的人都认可的规范,才可以宣称为有效的规范。
[17]
在此,U原则,即普遍化原则所说的“普遍性”
,不是主体独白意志的普遍“立法”
,不是“我是否有如此意志”
,而是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相关者以一种利益平衡的方式,采取所有他者的视野,而这个原则旨在迫使角色的普遍交换”
[18],也就是说,这种“普遍性”
要求“超越第一人称单数的提问视角”
,通过“交互主体性”
来予以论证。
在此意义上,社会批判的规范基础虽然仍然是一种“普遍性”
,但这种普遍性是一种把公共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容纳于其中、通过每一个人的充分参与、并且以“参与者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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