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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失去了说“不”
的可能,那么,个体生命的私人空间随时面临被外在权威侵入并被它完全溶解的危险。
不仅如此,只有确立了“个人自由”
,每个人也才能为自己的行为真正承担起责任,“自由”
和“责任”
乃是一枚铜币的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
这倘若失去了自由意志,完全按照自然领域的因果必然性规律来规范人的生活,那么,人也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可能与必要,因为此时,人实际上被视为“机器”
,而作为“机器”
,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它承担“责任”
。
对此,康德的论述是十分深刻的,他说道,“没有这种乃系唯一先天实践的先验自由,任何道德法则,任何依照道德法则的责任都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把这种过程在其中出现的主体称为物质的自动机,因为在这里机器是由物质推动的”
[19],“只要自由应当在一个属于感觉世界的存在者身上与自然的机械作用结合在一起,它就仍然面临一种困难。
这种困难,纵使到此为止所述的一切都已为人认可,它仍然使自由处于彻底毁灭的威胁之下。
……人就会是由至上匠师制作和上紧发条的一个木偶或一架沃康松式的自动机”
[20]。
正如木偶或自动机是不可能“负责”
的一样,失去了“自由”
和“人格”
的人也就完全失去了担当责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可见,只有确立起“个人自由”
,个人的生活才能免于依赖和奴役,并为自己的生活切实地负起责任来。
因此,它构成了人的有尊严和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
“个人自由”
对于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是重要的,但它并非唯一的价值,极端自由主义的根本缺陷正在于此,它把个人自由绝对化和实体化,把它视为至终究极的唯一价值,而遗忘了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另一条件,那就是“社会公正”
。
在现实中,每个人不仅有其“私人生活”
,而且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的生存状况、生活前景和发展机遇甚至整个生存命运深受他所处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超出个人的控制范围因而是他所无法选择的。
在此意义上,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是否正义和公正,对于人的尊严和幸福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社会正义对于人的尊严和幸福的重要性可以从与“正义状态”
相对的“自然状态”
的比较中得到最为清楚的凸显。
所谓“自然状态”
,就是每个人都从自身利己欲望出发,努力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因此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相互争斗的野蛮状态。
霍布斯把它称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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