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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主体性”
这一现代性的基本原则,是作为中世纪宗教特权的替代物而出现的。
在中世纪,上帝是社会和人们生活的意义根据和价值源泉,现代社会则要把人从神意的统治下摆脱和解放出来,要求从个人主体性出发,来为社会和人的生活,为科学、艺术和哲学重新奠基。
正是这种“主体性”
原则,支撑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确立了现代文化形态:“在现代,宗教生活、国家和社会,以及科学、道德和艺术等都体现了主体性原则。”
[3]“主体性”
原则取代了以往宗教所发挥的绝对的一体化力量,成为了现代人生活的价值根据和规范源泉。
毫无疑问,相对于传统社会依附于高高在上的神圣权威,个人主体性原则的确立标志着人的一次重大解放,因而标志着现代性的巨大成就。
然而,在这种成就背后,同时隐含着一个深刻的危机,那就是随着“自我”
成为了“实体”
、“绝对实在”
和“最终根据”
,社会团结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的统一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这种严峻挑战根源于个人主体性原则所内蕴和遵循的“对象化逻辑”
。
“对象化逻辑”
是一种“主客二元对立”
的逻辑,把自我确立为主体,总是与把自我之外的他者规定为“客体”
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
从根本上讲,个人主体性原则是一种把个体性的“我”
视为第一性的实体的原则,把主观意识的“自我”
实体化为“主体”
,强调自我意识的同一性,是保证其他一切存在者存在的最终根据,认为只要确立“作为突出的基底的我思自我,绝对基础就被达到了,那么这就是说,主体乃是被转移到意识中的根据,即真实的在场者,就是在传统语言中十分含糊地被叫到‘实体’的那个东西”
[4]。
立足于这种“自我”
,一切自我之外的“非我”
都是与“我”
相对立并由“我”
所规定和涵盖,与绝对第一性的、高于一切的“自我”
相比,“非我”
完全是一种派生的、外在的事物。
可见,个人主体性原则体现着的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把外在之物对象化的统治性原则。
对此,海德格尔概括道,自笛卡尔以来,“‘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
[5],“存在者之存在是从作为设定之确定性的‘我在’那里得到规定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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