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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怎样发明了征兆10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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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再一次拿起那经典的马克思关于所谓的商品拜物教的范例;货币实际上只是社会关系网络的化身、浓缩、物化——它被用作所有商品的普遍等价物,这个事实的成立是以它在社会关系的肌质中所处的位置为前提条件的,但相对于个人而言,货币的功能——成为财富的化身——表现为人称“货币”

的事物的直接、自然的财富。

好像货币已经在其本质上,在其直接的物质现实中,就是财富的化身,在这里,我们又触及到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对“物化”

(reifi)动机问题的探讨:我们必须在事物的后面,在物与物的关系中,探测社会关系,即人类主体之间的关系。

但是,对马克思的公式作这样的解读,就遗漏了幻觉、错误和扭曲,而这些已经运作于社会现实之中,运作于个人正在做什么而不仅是他们觉得或知道他们正在做什么的层面上,当个人使用货币时,他很清楚,货币没有任何魔力可言——货币,就其物质性而言,仅仅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述,日常、自发的意识形态把货币化约为一个简单记号,它赋予占有它的个人一项权利,去享有社会产品的一部分。

因而,在日常生活的层面上,个人很清楚,在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之下,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在他们正在做的某事中,他们的行为就好像货币以其物质现实性,同样也是财富的直接体现,他们在实践上而非理论上,是拜物教教徒。

他们所“不知道的”

,所误认的,是下列事实:在其社会现实性上,在其社会活动——商品交换的行为中,他们为拜物教的幻觉所支配。

为了搞清这一点,让我们再次考察经典马克思主义在对普适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思辨性倒置时的动机问题,普适性只是那些真正存在着的特殊对象的财富,但当我们成为商品拜物教的牺牲品时,就好像商品的具体内容(其使用价值)就是其抽象普遍性(其交换价值)的表现——抽象的普适性、价值仿佛成了真正的实体,而接连不断地化身于一系列具体对象中的,这是马克思的基本命题;正是那行之有效的商品世界,其举止俨然黑格尔的主体—实体,俨然那经历了一系列物化的普适性。

马克思谈到过“商品的形而上学”

和“日常生活的宗教”

哲学思辨上的唯实论也根植于商品世界的社会现实之中;正是这个世界,其举止过于理想化了,这正如马克思在第一版《资本论》中的第一章所陈述的那样:

通过这种倒置,那些可感知的具体的事物,也只能算作那些抽象的普遍事物的现象形式,这与事物的真实状态是背道而驰的,依据事物的真实状态,抽象和普遍只能算作具体之财产。

这样的倒置的价值表述的基本特征,与此同时,正是这种倒置使得对这种表述的理解变得如此困难。

如果我说:罗马法和德意志法都是法。

这人人都能理解,但是如果我说:法(TheLaw)这个抽象物,在罗马法和德意志法中,即在这两个具体法中,实现了自身,那么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反而变得神秘起来了。

这里要再次追问的问题是:幻觉究竟何在?我们千万不要忘记:资本家个人在其日常意识形态中,绝对不是沉思冥想的黑格尔派;他不会把具体内容设想为产生于普遍理念的自主运动之中。

与此相反,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盎格鲁—撒克逊唯名主义者,觉得普遍是具体之财产,是真正存在着的事物之财产。

价值本身并不存在,在种种其他财产之中,只有个别事物才有价值可言,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其实践中,在其真实行为中,好像具体事物(商品)只是普遍价值的众多化身。

让我们改述一下马克思的话:他心里很清楚,罗马法与德意志法只是两种不同的法,但在其实践中,好像法律这个抽象的实体在罗马法和德意志法中实现了自身。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我们已经确立了一种新的方式,去解读马克思的公式:“他们对此一无所知,但他们还是勤勉为之。”

幻觉并不出现在知的那个方面,它已经出现在现实之中,出现在人们正在做的事物和人们的行为之中。

他们所不知道的是,他们的社会现实本身,他们的行为是由幻觉和商品拜物教式的倒置所引导的,他们所忽略和误认的,并非现实,而是幻觉在构建他们的现实,他们真实的社会行为,他们明明很清楚事物的真实面目是怎样的,但他们依然我行我素,仿佛他们对此一无所知。

因此,幻觉是双重性的;它寄身于对幻觉的视而不见之中,这样的幻觉正在构建我们与现实之间的真实、有效的关系。

而这一被忽略了的无意识幻觉,可能正是被人称为意识形态幻象的事物。

如果我们的意识形态概念依然是古典的意识形态概念(在这样的概念中,意识形态被定位于“知”

),那么今日之社会则必定显现为后意识形态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犬儒主义(icism)的意识形态;人们不再信奉任何意识形态真实;他们不再严肃地对待任何意识形态命题。

不过,就其基本层面而言,意识形态不是掩饰事物的真实状态的幻觉,而是构建我们的社会现实的(无意识)幻象。

而且在这个层面上,我们现在的社会当然远非后意识形态社会,使得我们对意识形态幻象的结构力量视而不见的方式多种多样,犬儒派的洁身自好只是其中的一种;即使我们并不严肃地对待事物,即便我们保持反讽式的洁身自好,我们依然我行我素。

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我们可以说明斯洛特迪基克提出的犬儒理性公式:“他们很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但他们依然我行我素。”

如果幻觉处于“知”

的那一边,那么犬儒的境况会真的是后意识形态境况,是没有幻觉的境况:“他们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但依然我行我素。”

但是幻觉置于做(doingit)的现实之中,那么这个公式则可以以另一种方式加以解读:“他们知道,在他们的行为中,他们在追寻着幻觉,但他们依然我行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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