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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我伸出双手,小心翼翼地做出个杯形,然后捧向某人,随着这些动作,我说,“这(this)是一个很好看的红色的东西”
。
那个人向我手中看去,结果什么东西也没看见,这时,他可能会说:“什么?你说的是什么?”
或者,他也许会说,“可是你手中没有任何东西”
。
当然,在那个人说“你手中没有任何东西”
时,认为他正在否认或反驳我所说的话,这种看法是荒谬的。
因此,就罗素所赋予的含义来说,“这”
并不是一个伪装的摹状词,它也不是一个逻辑专名。
因为,一个人为了以那种方式对上述语句的表达作出反应,就必须知道该语句的含义。
恰恰因为“这”
这个词的意义独立于任何它可能被用来指称的特定东西(尽管它不独立于它可能被用来指称的方式),因此,正如本例所示,我能用它来假装正在指称某物。
从所有这一切中引出的一般教训是,语言信息的传达,并不像逻辑学家们过去常常所假定的那样,是清晰的论断或隐蔽的论断的问题。
我所感兴趣的这个一般教训的特定运用,是它运用于指称一个唯一的东西的情况。
我正在讨论的那种语词在极其多种多样的语境中能用来指称一个唯一的东西,这一点正是这种语词的意义的组成部分。
而断定它们正在被如此使用或断定它们被如此使用的条件已实现,并不是这些语词的意义的组成部分。
因此,要求我们在以下两者之间作出完全重要的区别:
(1)使用一个语词去作出唯一性指称;
(2)断定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具有某些特性(例如,属于某一种类,或与说话者处于某一关系当中,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个体。
换句话说,这也就是下述两者之间的区别:
(1)包含着被用来表示、提到或指称某个特定的人或物的语词的语句;
(2)唯一存在性语句。
罗素所做的工作,是不断地把第一类中越来越多的语句归入第二类中的语句,因而,就使他自己陷入有关逻辑主词和有关一般地对个体变项赋值的无法克服的困境当中;把他最后引导到在逻辑上是灾难性的名称理论的这些困难,在他的《意义和真理的探索》和《人类的知识》这两本著作中又进一步加重了。
罗素的关于作为逻辑主词的语词的意义的那种观点,虽然为摹状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全部的带动作用,可是同时却排除了罗素为以名词词组起首的语词作出令人满意的替换的可能性(他逐渐使这些语词从逻辑主词的地位降格)。
[7]正如有时人们所说的那样:困境的根源所在,不过是名称与其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所造成的困惑而已。
因为,甚至就连名称都不符合逻辑主词的那种不可能达到的标准模式。
倒不如说,问题是在于下述两种更根本的误解的结合:第一种误解是,看不到可以被说成是一个语词的东西与可以被说成是这个语词的某个特定使用的东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见前第二节),未能抓住这种区别的重要性;第二种误解是,未能认清那种表示无害的、必要的事物本身的语词的唯一指称使用,这种唯一指称使用区别于语词的谓语性使用(predicativeuse)或归因性使用(ascriptiveuse),但又是它们的补充。
事实上能作为单独的逻辑主词出现的语词是我在本文开头所列出的那类语词(指示词、名词词组、专名、代词):说出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些语词,连同语境(就其最宽广的含义而论),正是一个人用来作出唯一指称的东西。
支配这些语词使用的那些约定的用处,正在于那些约定连同表达这些语词时的境况会保证指称的唯一性。
可是,为了做到这一点,说不准做到怎样一种程度才算是达到足够的地步。
在指称时,我们不会、也不可能达到完全清晰的地步,以致此时语词可以不再继续履行指称功能。
实际上所作出的唯一指称(如果有任何这种指称的话),是在特定语境中的特定使用的问题;所使用的语词的意义,是允许作出这种指称的一组规则或约定。
因此,在假装做什么事时或在小说中,我们能够通过使用有意义的语词自称是在作指称,或者当我们并没在指称任何东西时误以为我们正在指称。
[8]
这表明,需要(从其他众多种中)区分出两种语言约定或规则:指称的规则,以及归属(attributing)和归因(asg)的规则;对前者进行研究的规则。
如果我们认识到实际使用上的区别,那么,我们就是在解决许多古老的逻辑难题和形而上学难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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