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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虽然意义理论允许导出直接的意义归属,但如果构成这些归属并不允许直接刻画人们在知道给定的词或句子的意义时所知道的东西,那么,根据假设,这个理论就不足以解释一类极端重要的语境,在这个语境中,我们倾向于使用“意义”
一词。
然而,如果意义理论不以这种直接的意义归属的方式出现,而且,如果它自身中也并不包含人们为知道或掌握这种语言的每一表达式的意义所必须知道的东西的任何明确说明,而仅仅提供了对我们使用“意义”
一词的其他语境的解释,比方说,“X意味着与Y同样的东西”
,或“X有意义”
:那么,依我看来,由此也不足以建立任何理解理论。
就是说,假若有可能说明(比如)在什么时候两个表达式有同样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又不是明显地依赖于对知道表达式的意义是怎么回事这样一类说明,那么,就决不可能由此推导出有关意义的知识说明。
的确,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除非通过理解的说明,否则就不可能给出同义性的说明,因为对同义性说明的要求就是,任何知道两个同义表达式意义的人,必然也知道它们二者是同义的:但现在我只是说,如果这样一种同义性说明是可能的,就不会存在由此达到有关理解的说明的途径。
任何一个不是或没有直接带来理解理论的意义理论,都不能满足我们在哲学上要求一个意义理论的目的。
因为我一直认为,对意义理论的要求,将使我们更加了解语言的作用。
知道一种语言就是能够使用一种语言;因此,一旦我们清楚地说明了一种语言知识的内容,我们由此也就说明了这种语言的作用;而且,缺乏这样的说明就无法给出我们所追求的东西。
反过来说,我也意识到,在知道了一种语言的所有表达式意义的含义上,一旦我们能够讲述某人知道这种语言是怎么回事,我们实质上已经解决了关于意义所产生的每一个问题。
比如说,一旦我们弄清了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怎么回事,那么,关于在如此这般的情形中一个词的意义是否发生了变化的问题,就可通过提出下述问题得到解决:即先前理解了这个词的人,现在为了理解它是否必须获得新的知识。
看起来,如果一个意义理论说明了与之相关的语言的作用,那么,它必须包含那种语言中至少可以由统一的表达式所表达的所有概念的一种解释。
我们不需要停下来考察,不具有表达概念的语言手段或者完全缺乏语言的人,是否或在什么情况下可被称为掌握了那个概念:只需要承认,掌握一个概念的典型情况是,对概念的这种掌握就在于对某个语言中的某个词或某个表达式或表达式的域的理解。
因此,如果意义理论就是理解理论,也就是像我一直主张的那样,则可推知,这样的意义理论在解释人们为了知道语言中的每个表达式的意义而必须知道的东西的过程中,还必须同时解释拥有一个可以借助那种语言来表达的概念是怎么回事。
当然,意义理论要做的还不只这些:它显然不能仅仅解释可以用这种语言去表达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也可以为某个不懂得这个具体语言,但却懂得可以表达这些概念的另一种语言的人所掌握。
因而,意义理论还必须把概念与语言中的词联系起来——显示或陈述哪些概念可以用哪些词来表达。
而另一种看法是,只有上述的后一个任务才恰当地属于意义理论:因为,要求意义理论应当用于把新的概念解释给一个并不已经掌握这些概念的人,这就使意义理论负担太重,我们对一种意义理论的全部要求只是,它对已经掌握所要求概念的人解释了语言。
让我们把只打算完成这个有限任务的意义理论叫做局限的(modest)理论,而把实际上追求解释用语言的初始词项所表达的概念的意义理论叫做全面的(full-blooded)理论。
我希求给予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局限的意义理论是否完全可能,或者任何被算作意义理论的东西是否必须是全面的。
如果戴维森提出的关于意义理论应该采取的形式这种广为人知的观念被接受,那么我认为,人们一定会坚信,局限的意义理论就是我们有权要求的全部。
根据这个观念,以塔斯基的那种真定义模型为基础所构造的真理论(对象语言一般并不被认为是元语言的一部分),将是意义理论的核心:然而,这样的真理论缺乏将其变为清晰定义所需要的机制,它也完全不能用来详述真理概念,而只是把真当做已知的,以便解释对象语言。
这个真理论对于对象语言的每个句子都会产生一个T语句,即是说,要么就产生一个左边具有“语句S是真的”
之形式的双条件句,要么就产生一个左边具有“说话者x在t时间说出的语句S是真的”
之形式的全称双条件闭句。
然而,在判断这个理论所产生的T语句是否正确时,并不需要诉诸翻译的概念;相反,与这个语言的说话者认为是真的语句相关,存在一些为使该理论可接受所必须满足的限制(这被看做是我们可以建立一个说话者是否认为给定的句子为真的恰当标准):首先是,在这种真理论中可导出的T语句在其右边大体上陈述了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事实上,说话者认为在左边命名的语句为真。
当这种真理论在这样一种观念下构成了语言的意义理论时,它的公理就将陈述这种语言专名的指称(denotations),并给出初始谓词等所满足的条件。
如果语言的初始谓词表达了某个概念,那么宣称这种形式的意义理论或者是具体规约了那个谓词的真理论的公理,提供了对那个概念的任何解释,便显得不太合宜了。
相反,这个理论仅仅对于已经掌握了那个概念的人,才是可以理解的。
一个戴维森式的意义理论是一个局限的理论。
我已经注意到,翻译手册倾向于被拿来与某种意义理论作对比,而翻译手册却无法宣称自己就是一种意义理论。
一种意义理论将直接描述语言起作用的方式;而一个翻译手册却只是把那个语言投射到另一个语言,如果这个翻译手册要想有实际的用处,它起作用的方式就必须被看做是已知的。
戴维森同样坚持这个观点,他是这样说的,翻译手册只是告诉我们,这一个语言的某些表达式与另一个语言的某些表达式意义相同,但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这两个语言中的这些表达式究竟意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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