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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我们根据某个实践能力的命题知识来考虑表达时,特别是在这个实践能力就是语言掌握的情况下,如果说明要具有解释力,就不仅仅要刻画人们在有那个能力时所必须知道的东西,而且还要刻画他有那个知识是怎么回事,也就是我们把什么看做是构成了对这些命题知识的宣示,这一切都是我们有义务要做的;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就不能建立理论表达和它所欲表达的实践能力之间的联结。
我并不是在反对实践能力的这类理论表达的想法,确实也不是在反对以演绎理论的方式来表达语言的掌握:我只是在说,这样的表达缺乏解释力,除非以说话者特定的实践能力来解释对理论的个体命题的掌握。
我不知道这是否可能;我也不知道整体论是否是有关语言的一个不正确的观念。
但我断定,接受整体论将导致意义的任何系统说明都不可能的结论,并且,阻止这个结论的企图只能导致伪理论的建构;因此我希望把整体论是错误的设为一个方法论原则。
接下来自然会提出的问题是,全面的意义理论是否可以根据语句的真值条件概念给出:听到我将不再为回答此问题做所需要的进一步的讨论,你们也许要松一口气。
但我们仍可以简要地考虑一下另一个问题,即意义理论应该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借用麦克道威尔的术语,即它应当是丰富的还是简朴的(austere)。
如果意义理论根据真值条件给出,那么当考虑专名时,丰富的理论将使理解这个名称的说话者知道必须由作为这个名称承担者的对象所满足的条件,而简朴的理论则简单地断定,说话者知道这个名称所实际代表的对象就是它的承担者。
至少对于这种情况来说,也就是说在以真值条件建构这个理论时,这个区分与全面的理论和局限的理论之间的区分正相一致,尽管其阐释的方式不同。
对于更偏向证实主义形式的理论来说,简朴的理论将使理解名称的人有能力在遇到的时候识别出所遇到的承担者;反之,丰富的理论则把他看做是已准备好对于任何给定的对象都能指出可证明其为承担者的任何要素。
就丰富的理论而言,也许可以说:“我们不是简单地识别对象:我们是以某些特征来识别它们。”
而根据简朴的理论,可能回应说,我们怎样识别对象那是心理学的事情,与意义理论无关,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也不是非得有一种我们据以识别出对象的方式;没有人能对这类方式给出太多的说明,比如说对于我们可据以识别出谓词“……是红的”
适合于某物的方式。
那好,让我们来设想,我们遇到某些有理性的,但并非是人类的生物,他们拥有一种包含了好像是河流的名称的语言:尽管他们相当准确地以这些名称确认河流,我们却不能发现他们据以做出这种确认的方式,他们也未对此给出任何说明。
尽管如此,如果这群生物中的一个个体,他以同一条河的名称确认两条不同的水流,接着通过溯源此水流,又证明没有水从一条水流导向另一条水流,那么他就必须放弃对一条或另一条水流的确认;至少,如果这些生物并不认为有此必要,则他们的这些词就不可能被看做是河流的名称。
所谓的指称理论就是关注如下问题的理论,即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把什么看做一个对象是该专名的承担者的证明,如果确有这个对象的话。
因此,指称理论更准确地应被叫做专名的意义理论:这些理论目前还存在如此多的争议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对于自己有关专名的用法所掌握的还是多么不确切。
但是,如果我们想象出的这些生物是以这样一种方式使用名称,即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他们都不把我们事实上应当接受的任何东西,看做是对哪一个对象是名称的承担者这一问题的解决,那么他们就不是以我们理解我们名称的方式来理解这些名称的。
这种例子鲜明地显示出这一思想的价值,即决定一个词的意义的东西,与其说是在实际中正常地引发了其应用的东西,倒不如说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公认为结论性地证明了其正确应用的东西:认为在通常使用的情况下我们并不需要依赖于指导我们使用它的任何原则,就是错失了这一熟悉思想的要点。
我因此得出结论,意义理论,如果毕竟想成为可能的,就必须相合于原子论的,或至少是分子论的语言观念,而不能是整体论的观念;它必须是全面的,而不是局限的,必须是丰富的,而不是简朴的。
它不需要表达为任何直接的意义归属;但它必须不仅对任何人欲知道任何给定表达式的意义所必须知道的东西给予说明,而且对构成了拥有这个知识的东西给予说明。
就如我所评论的那样,下一步将是问,这样的意义理论应该以真值条件概念还是以某个其他概念为基础。
当我开始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曾不现实地认为,我将不仅有时间讨论这个问题,还有时间讨论斯特劳森在他的就职讲座上所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关于我们一直讨论的意义理论与格赖斯(H.P.Grice)所给的有关意义的说明之间的关系,从而,通过考察语言行为的概念以及这些行为和它们在心灵中的内化的关系,比如说断定与判断之间的关系,来达到我们的结论。
仅仅通过处理这些题目,一个人就可以宣称已有了对我在本文标题中所提问题的回答:但我想最好不要企图现在就来完成这个回答。
附录
把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同弗雷格的意义和指称理论相对比,对考察戴维森的理论是有帮助的。
弗雷格对与指称并行的意义概念的必要性有两类论证。
第一类相关于说话者的语言知识,基本上在于观察到这一事实,即若归给说话者的知识的整个说明就是他知道给定表达式的指称,则是不合理的;如果某个人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所指是什么,那么这个所指就必定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给予他的,而所指被给予的方式就构成了他赋予这个表达式的意义。
理解这个论证的方式即如下述。
比方说,认为某人知道“牛津”
这个名称的指称,就是说他知道牛津这个城市就是那个名称的所指。
说他知道这个名称的指称而没有赋予它任何特殊的意义,就相当于说,要完全说明他拥有这一知识就等于是说他知道这个城市就是这个名称的所指;这等于是说,这项知识不可能被进一步刻画为像这样来说他:“他知道如此这般的一个城市是‘牛津’这个词的所指。”
同样,认为某人知道(比如说)“x是柔软的”
这个谓词的指称(外延),就是说他知道柔软的东西,而这个谓词对于它们是真的:当说他知道这谓词的指称,而没有赋予它任何特殊的意义时,意思就是说,这种归属就已构成了对这个具体知识的完整说明;这等于否认那个知识还能进一步被刻画为以这样的形式来说他:“他知道‘x是柔软的’这个谓词对任何具有如此这般特性的对象都是真的。”
这就是说,认为某人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指称应当被理解为这样一种形式的陈述:“就a来说,X知道它是F”
,或这种形式的陈述:“就这些G来说,X知道它们是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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