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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人说“瓦尔特·司各脱”
时,他指的是这个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的人。
然而,另一种看法可能是这样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摹状词没有给出名称的内涵,它却确定了名称的指称,虽然“瓦尔特·司各脱”
这个短语与“这个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的人”
不是同义的,甚至可能与那个摹状词家族也不是同义的(如果某种东西能够与一个摹状词家族同义的话),可是,当他说“瓦尔特·司各脱”
时,这簇摹状词或者单个摹状词就被用来确定他指的是哪一个人。
当然,如果我们发现他关于瓦尔特·司各脱的看法实际上对于萨尔瓦多·达利来说更为真实,那么,根据这个理论,这个名称的指称就是达利先生,而不是司各脱了。
我认为,有那么一些作者,他们甚至比我远为明确地否认名称具有意义,但是他们仍然使用这种描述来解释怎样确定名称的指称对象。
在这一点上,保尔·齐夫(PaulZiff)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他强调指出,名称根本没有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说,名称不是语言的组成部分。
但是当他谈论我们怎样确定名称的指称时,仍然采用这种描述方法。
遗憾的是,我手头没有保尔·齐夫的这段话,然而他确实是这样说过的。
把这种理论用作一种意义理论与用作一种指称理论的不同之处下面将论述得更清楚。
但是,如果认为这种理论不能给出名称的意义,那么它的某些吸引力就会丧失;因为,如果摹状词不提供名称的意义,那么我刚才提到的对问题的某些解决办法就不会是正确的,或者至少不会是明显正确的。
例如,如果有人说“亚里士多德不存在”
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做过如此这般事情的人”
;或者根据维特根斯坦的例子,“摩西不存在”
意味着“没有一个人做过如此这般的事”
,那么,他可能根据(事实上我认为确是根据)的是把所说的理论当做关于“摩西”
名称的意义理论,而不是当做它的指称理论。
我不知道是否如此。
或许我们刚才谈论的这一切可以反过来说:一方面,如果“摩西”
的意思与“那个做了如此这般事情的人”
的意思相同,那么,说摩西不存在就是说那个做了如此这般事情的人不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人做了如此这般的事情。
另一方面,如果“摩西”
不与任何摹状词同义,那么,即使它的指称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摹状词来决定的,一般说来,包含名称的陈述也不能通过用摹状词代替名称的方法加以分析,尽管包含该名称的陈述实质上可能等同于包含一个摹状词的陈述。
因此,必须放弃上面提到过的那种对单称存在陈述的分析,除非这种分析不是根据一般的名称意义理论,而是根据某种特殊的论证建立起来的。
这也适用于说明同一性的陈述。
无论如何,我认为,要说“摩西存在”
指的就是这种意思,那是错误的。
因此,我们也不一定需要知道是否能提出这样一种特殊的论证。
[5]
在我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谈谈另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对于有关这些演讲的方法论来说是很重要的。
哲学家们曾谈论关于真理的各种范畴(当然,最近几年中对于这些概念是否有意义有许多争论),它们被称作“先验的”
、“分析的”
和“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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