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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但塞尔具体是如何确定(7)是真的呢?在逻辑上只有两种可能性:
(8a)我们可以确定被试具有某种内部反思能力,以确定自己依然不懂汉语。
(8b)我们可以从被试的外部行为中确定他不懂汉语。
[1]
(9)(8a)若是真的,则和(6)矛盾,因为被试的内部反思能力的存在就等于说他可以执行一个独立于汉语规则书的程序。
为了维护中文屋系统和计算机系统之间的可模拟性,我们就必须得删除(8a)。
(10)(8b)若是真的,则和(3)矛盾,因为根据(3),从中文屋系统的外部行为中我们无法判断出被试是否真懂汉语。
为了不和中文屋论证的最终目标相抵触,我们就必须得删除(8b)。
[2]
(11)由于(9)、(10),再加上(8),我们就知道:塞尔没有理由说清,为何即使整个中文屋系统能够通过汉语测试,中文屋中的被试也不懂汉语。
这自然会造成整个中文屋论证的崩溃。
(12)之所以可以得出(11),乃是因为我们发现(8a)归根结底会和(1)不相容,而(8b)归根结底会和(3)不相容。
也就是说,为了维护“中文屋中的被试也不懂汉语”
这个步骤的有效性,我们要么就去否定中文屋系统和计算机系统之间的有效性,要么就去放弃整个论证的反行为主义目标。
但无论如何选择,我们都将再次导致整个中文屋论证的崩溃。
由此看来,整个“中文屋论证”
的逻辑框架似乎存在着某种不可修复的缺陷。
当然,这种评断仅仅是本选编者的一家之言,读者对此完全可以有自己的意见。
[1]之所以这两种可能性在逻辑上是穷尽的,乃是因为除了“内部标准”
和“外部标准”
以外,不可能有第三类标准可以确定“一个对象是否具有一种能力”
。
在这里我们默认“内外混合标准”
不是一个基本的视角,而能够突破“内—外”
分界的所谓“上帝”
视角则不存在。
[2]有人可能会说,若我们将被试剥离于中文屋系统(特别是规则书)而独立对其作出测试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其真的不会汉语。
但是根据(4)、(5),这个讲法实质上就等价于:一个被剥离于任何软件的纯硬件系统,不能够通过任何一种软件运行水平测试。
这一点的确是真的,但这是和“一米有十分米”
一样的琐屑真理,根本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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