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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他要求他人之见爱,或提出一种意见要求旁人同我一致,这时为碍的即是“他心”
;这才是真正的其他有情并非我的“已成的我”
,而是彼之“现在的我”
;这时他究竟对我同意与否尚不可知,我如果要求大家与我同意,就须陈诉我意,改造“他心”
的局面,始能如我的愿,这亦即是奋斗。
此应修订者一。
(二)为碍的不仅物质世界与“他心”
,还有一种比较很深隐为人所不留意,而却亦时常遇见的,就是宇宙间一定的因果法则。
这个法则是必须遵循而不能避免的,有如此的因,一定会有如彼的果;譬如吃砒霜的糖一定要死乃是因果必至之势,我爱吃砒霜糖而不愿意死,这时为碍的就是必至的自然律,是我所不能避免的。
又如凡人皆愿生活而不愿老死,这时为碍的即在“凡生活皆须老死”
之律也。
此应修订者二。
(三)人类的生活细看起来还不能一律视为奋斗。
自然由很细微的事情一直到很大的事情——如从抬手动脚一直到改造国家——无一不是奋斗,但有时也有例外,如乐极而歌,兴来而舞,乃至一切游戏、音乐、歌舞、诗文、绘画等等情感的活动,游艺的作品,差不多都是潜力之抒写,全非应付困难或解决问题,所以亦全非奋斗。
我们说这些事与奋斗不同,不单单因为他们是自然的流露而非浮现于意识之上的活动,——不先浮现于意识之上而去活动的也有算是奋斗的。
——也因为其本性和态度上全然不同。
此应修订者三。
人生三种问题
这样一个根本的说法,加以三层修订,大体上可以说是妥帖的了。
我们对于三方面文化的观察,以及世界未来文化的推测,亦皆出于此。
这时我们再来看,虽然每一“事”
中的问都有一答,而所答的不一定使我们的要求满足。
大约满足与否可分为下列四条来看:
(一)可满足者:此即对于物质世界——已成的我——之奋斗;这时只有知识力量来不及的时候暂不能满足,而本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譬如当初的人要求上天,因为当时的知识力量不及所以不能满足,而自发明氢气球、飞行机之后也可以满足,可见这种性质上可以解决的要求终究是有法子想的。
(二)满足与否不可定者:如我意欲向前要求时为碍的在有情的“他心”
,这全在我的宇宙范围之外,能予我满足与否是没有把握的。
例如我要求旁人不要恨我,固然有时因为我表白诚恳可以变更旁人的“他心”
,而有时无论如何表白,他仍旧恨我,或者口口声说不恨而心里照旧的恨。
这时我的要求能满足与否是毫无一定,不能由我作主的,因为我只能制服他的身体而不能制服他的“他心”
;只能听他来定这结果。
(三)绝对不能满足者:此即必须遵循的因果必至之势,是完全无法可想的。
譬如生活要求永远不老死,花开要求永远不凋谢,这是无论如何做不到的,绝对不可能的,所以这种要求当然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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