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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亦要看这财产之大小,财产愈大,将愈为多数人之所共。
盖无力负担,人亦相谅;既有力量,则所负义务随之而宽。
此所以有“蛇大窟窿大”
之谚语。
又说:“有三家穷亲戚,不算富;有三家阔亲戚,不算贫”
。
然则其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并非一家庭所有。
而是看作凡在其伦理关系中者,都可有份的了,谓之“伦理本位的社会”
,谁曰不宜。
中国法律早发达到极其精详地步。
远如唐律,其所规定且多有与现代各国法典相吻合者。
但各国法典所致详之物权债权问题,中国几千年却一直是忽略的。
盖正为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此其一。
伦理因情而有义,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此其二。
明乎此,则对于物权债权之轻忽从略,自是当然的。
此一特征,恰足以证明我们上面所说财产殆属伦理所共有那句话。
再与西洋对照来看,像英美等国常有几百万失业工人,整年从国家领取救济金维持生活,实为过去中国所未闻:在他们非独失业问题如此,什么问题来了,都是课问政府。
因为西洋原是团体负责制。
中国则各人有问题时,各寻自己的关系,想办法,而由于其伦理组织,亦自有为之负责者。
因此,有待救恤之人恒能消纳于无形。
此次抗战,在经济上支撑八年,除以农村生活偏于自给自足,具有甚大伸缩力外,其大量知识分子和一部分中上阶级之迁徙流离,卒得存活者,实大有赖于此伦理组织。
中外人士固多有能察识及此,而道之者。
随此社会经济伦理化之结果,便是不趋向所谓“生产本位”
的资本主义之路。
后面第十章当论之。
三、伦理之于政治
就伦理组织说,既由近以及远,更引远而人近,故尔无边界无对抗。
无边界无对抗,故无中枢,亦即非团体。
非团体,即无政治。
政治非他,不外团体公共之事而已。
但一家族却可自成范围而有其中枢,有其公共事务即政治。
不过这按之前说集团生活三条件,不算真团体。
中国过去之乡治与国政,大抵都是本于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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