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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彼以为不可解明。
此即示康德对于“感兴趣”
所直指的“道德之心”
与“道德之情”
不能正视,因而遂使这“感兴趣”
之感成为偶然的现象,并不能使之挺立起而有心体上之必然性。
康德说:“这道德情感有时被误认为道德判断之标准,其实它毋宁须被视为法则运用在意志上的主观效果,而意志底客观原则,则单为理性所供给”
。
但是因为“法则何以能运用在意志上而产生这样的效果”
既不可解明,则道德情感之地位即不稳定,无心体上之必然性,亦可以产生,亦可以不产生,如是,则意志之因果性或透过理性的因果性即不能真实地,必然地呈现。
〔人何以能直接感兴趣于道德法则,道德法则何以能使吾人感兴趣(悦我心),这问题底正当而确切的意义是道德法则、定然命令、意志之因果性等如何能在践履中真实地、必然地呈现之问题,不是康德岔出去而视为不可解明的知识问题。
〕但是康德在那段文之底注中亦说:“兴趣是理性由之以成为实践者,即是说,它是决定意志的一个原因。”
这话很有意义。
由前一句,如果我们能把道德情感(兴趣)上提而讲出其心体上的必然性,则“理性如何能是实践的”
一问题即算得到其解答。
由后一句,道德情感是“决定意志”
的一个原因,这“决定”
当然是从“心”
说的主观实现的决定。
法则决定意志,这决定是从“理”
上说的客观的决定,这只是当然,不必能使之成为呈现的实然。
要成为呈现的实然,必须注意心——道德兴趣、道德情感。
心(兴趣、情感)是主观性原则,实现原则;法则是客观性原则,自性原则。
关于这主观性原则(实现原则,即真实化、具体化底原则),康德并未能正视而使之挺立起,到黑格尔才正式予以正视而使之挺立起(因黑格尔正重视实现故)。
康德只着力于客观性原则之分解地建立,未进到重视实现问题,故彼虽提出之而实并未能知“纯粹理性如何其自身即能是实践的”
一问题之正当而确切的意义。
故彼视其为不可理解,不可说明也。
张横渠云:“心能尽性,人能弘道也。
性不知检其心,非道弘人也。”
前句正是主观性原则(实现原则),故重心;后一句正是客观性原则,但不必能呈现,故“不知检其心”
,亦是“非道弘人”
之意也,此正是康德之境界,所以视“道德法则何以能悦我心”
为不可理解也。
他若真能正视“兴趣是决定意志的一个原因”
,而进到重视主观性原则,则“理义悦心”
即得解矣,“理性如何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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