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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动字),纯粹理性就能是实践的,而悦理义之心与情必须是超越的本心本情,如是它自然非悦不可,即这“悦”
是一种必然的呈现。
它自给法则就是说,就是兴发力。
心与理义不单是外在的悦底关系,而且即在悦中表现理义,创发理义。
理义底“悦”
与理义底“有”
是同一的。
悦是活动,有是存在,即实理底存在(存有或实有)。
如是,“这自主自律的意志,即自由的意志,如何是可能的”
,其意即是“如何能是呈现的”
。
前一问题是“道德法则如何能是实践的”
,而这一问题则是“自由的意志如何能呈现”
。
其义一也。
道德法则即由自主自律的意志所供给,因此才是纯粹而普遍的,故“道德法则如何能是实践的”
一问题即函“自由的意志如何是可能的”
一问题。
如果属于自律的道德法则能呈现,则自由意志自必亦呈现。
如果自由的意志不能呈现,则其所自律的道德法则自亦空悬不能呈现。
故此两者实是同一问题。
康德何不反身正视这自由自律的意志即是本心,即是兴趣之源,其自身就能实践,生效起作用,所谓沛然莫之能御?尚待何处去找兴发力呢?
意志自由本身如何而可能,依《道德底形上学之基本原理》最后的《结识》观之,即是它本身底“绝对必然性”
如何而可能。
这“必然性”
不是我们为成全道德法则之故而去预定它这主观的或预定上的必然性,乃是它自身客观的存在上的必然性。
康德以为这意义的“必然性”
不是我们人类理性所能辨识、思议或理解的。
这就是哲学思考底界限。
前说“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根据”
,这认识其实是虚说,意即:“道德法则是我们在其下能意识到自由的条件”
,即至多根据道德法则我们能意识到自由这个概念,能意识到必有自由之预定。
所谓“认识”
只是此意,并非说我们对于自由本身之客观而存在上的必然性真有积极的知识或理解。
依此,在康德步步分解建构的哲学中,自由只是在抽象地被预定中,因而亦只是在抽象的悬空中,只是一个理念,理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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