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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一头大象漫步而来:你尽管看不到任何有趣的东西,却突然发现,自己产生信念了,认为附近有一个巨大的灰色的东西。
这一发现使你感到迷惑不解,于是,你更细致地观察四周:还是看不到什么巨大而灰色的东西。
你的认识能力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功能性障碍,你在认识上也不是粗心大意、马马虎虎的那种人;然而,你并不知道,附近有一个巨大而灰色的东西。
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这种信念对你来说没有什么意义。
原因在于,你的认识能力和你所处的环境没有很好地协调一致起来。
问题并不在于你的认识能力;它们一切正常。
问题在于环境。
与此相似,你的汽车也许毫无问题,虽然它在派克山顶不能正常行驶,也不能在水下或月亮上正常行驶。
因此,我们必须给实证认识的意义增加另外一种因素:你的认识能力必须功能正常,周围环境也必须适合于你的全部认识能力的某些部分(或许在以上所说的那个星球上,还有生命存在,他们与人类非常相似,但是,他们的认识能力与我们的认识能力不同,就是说,主星上的大象对他们来说,不是不可见的)。
人们很可能以为,实证认识的意义“不过是说”
,要适当地发挥作用(在适当的环境中);如果他们的认识能力在适合他们认识工具的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在产生和维持这种信念的过程中),那么,他们就有理由相信那种信念:人们的认识能力发挥得越好,实证的认识就越有意义。
但是,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在产生和维持某种信念的过程中,我的认识能力发挥了适当作用(在适当的条件下),但是,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这种信念对我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这种情况不也是可能的吗?比如说,这里有两种信念,只要产生它们的那些认识能力,在同样适当的环境中,同样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就产生方式而言,它们是相同的”
(因为没有更好的称呼)。
我的两种信念就产生方式而言是相同的,但是,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其中的一个却比另外一个更有意义——其程度甚至高出很多,这种情况不是可能的吗?显然,这是可能的;实际上,我们很可能认为,事实正是如此。
就实证认识意义而言,假言推理对我来说就比记忆信念更有意义;记忆信念现在已经模糊不清了:我记得,四十年前,我有一支16毫米口径的二手猎枪,还有一辆装有低压大轮胎的红色自行车;但是,我觉得,这两个东西都是我的认识能力在适当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
尽管认识论证明和适当地产生出来二者具有程度上的差别,但是,它们之间似乎没有任何明显的功能性关系:这样,我们就不能把实证认识的意义简单地看成是一种产生出来的信念,是认识能力在适当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
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正面回答什么是实证认识的意义这一问题;这只青蛙还在那个大杯子里痛苦地朝上咧着嘴。
幸运的是,答案并不复杂。
对我来说,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不仅第一种信念,即对“假言推理”
的相应条件的信念,比第二种信念更有意义;而且,我对它相信的程度,也比对第二种信念坚定得多。
它看上去显然更加真实;我接受这种主张的倾向或动力,要比接受那种主张的倾向或动力强烈得多。
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相信某一主张的冲动,其程度是和对实证认识意义的相信程度成正比的——或者说,如果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比例关系,那么,实证认识的意义和这种冲动也会保持一种适当的功能性关系。
所以,当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时,某种信念就会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我就会发现,我是倾向于接受这种信念的;而这(还是要说,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我不会干涉或干预它)将是我“实际上”
接受这种信念时所达到的程度。
如我所见,只有当S的认识环境适宜于让他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只有当这些认识能力在他那里产生这一信念时适当地发挥作用,实证认识的意义对S这个人来说,才能成为B这种信念;在这种条件下,B所包含的实证认识的意义是与他接受B这种信念的愿意程度成正比的。
换句话说,信念B是S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在适当环境中),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信念B对于S来说才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对S来说,B之所以比B′更有实证认识的意义,条件有二:(1)对S来说,B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2)要么是B′不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要么是S更愿意相信B,而不愿意相信B′。
二、八点反对意见、限定条件或具体运用
当然,到目前为止,我的讨论还仅仅是提纲式的,只是一个轮廓,还需要作许许多多的限制、推论和说明。
因此,还是让我就一些反对意见进行讨论,作一些限制和补充,然后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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