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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有神论102(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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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就人们愿意相信的程度而言,实证认识的意义这一概念(我认为这一概念与有神论完全一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有启发性的视角,我觉得,由此出发,我们就会看到,这三种观点哪一种也无法成立。

我们很容易看到,就这三种观点而言,它们为实证认识意义提出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实际上是不充分的(在某种情况下,也是不必要的),原因恰恰在于,尽管信念可以满足有关条件,但是,从实证认识的意义看,它们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认识能力不健全,不能适当地发挥作用。

限于篇幅,这里,我无法对这一问题进行充分而透彻的分析;且看下文解析。

首先,齐硕姆的内在论把实证认识的意义理解为有利于认识义务的完成。

他一开始就用了一个未加定义的特别提法:“对S来说,在T这个地方,P比Q更合理”

;这里,P和Q的价值观属于这样一种情况:他们相信所有的人都会死,却又拒绝所有的人都会死这种信念,就是说,既不相信这一命题,也不否定这一命题。

尽管“比……更合理”

是一个未经定义的术语,他还是对一组他所谓的“认识论评价的术语”

——“肯定的”

、“毫无疑问”

、“显然”

、“可以接受的”

,进行了界定。

例如,假如在某个时候接受命题A,对某个人来说,要比拒绝这一命题更合理,那么,对这个人来说,命题A在T这个时间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在这个时候接受命题A要比否定这一命题更合理,那么,对他来说,在T这个时候,命题A就具有某些根据作为它的理由。

接着,齐硕姆介绍说,“比……更合理”

是一个未经定义的术语;当然,他希望它具有某种含义,这种含义应该合理地接近于它在英语中的含义。

在最近出版的《认识的基础》一书中,他全面阐述了他的认识论,他说:“认识的合理性可以根据这样一个总的条件来理解,即尽可能地获得尽可能大的逻辑上独立的信念集合,使正确信念在数量上超过错误信念。

认识偏爱原则(prinicpreferability)是这样一些原理,谁要是想满足这种条件,他就得遵循这些原理。”

在以前出版的著作《认识论》中,齐硕姆对认识条件的讨论还较为明确:“我们可以假设”

,他说:

每个人都受到一种纯粹的认识条件的制约:他要尽可能地做到,对于他所考察的任何一个命题P来说,当且仅当P是正确的,他才会接受P。

他还补充说:

人们可能会说,这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责任。

“对S来说,在T这个时间;P比Q更合理”

这一命题,可以重新表述为:在T这个时间,S的处境是,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P能够比Q更好地完成他的认识要求和任务。

[5]

因此,合理性是一个“规范性”

概念;更确切地说,它与要求、义务或责任相关。

齐硕姆的主要论点是,认识的某些要求、责任、义务或职责是证据、证明、实证认识的意义、认识本身这些概念的基础。

比如说,某一命题P在某一时间,对某个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

,这就等于说,在那个时间,他的处境是,他不可能通过拒绝P,而不是接受P,就能更好地履行他的认识义务;P对他来说“毫无疑问”

,这就等于说,在那个时间,他的处境是,如果他接受P而不是拒绝P,他就能更好地履行认识义务。

他的基本思想是,我们的认识义务或要求是,努力达到并且维护某种状态——我们可以称之为“认识的极限”

——我们很难对它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基本上可以肯定,它与真理具有某种适当关系。

只是在某种条件下,当我通过接受我的认识义务而履行了这种义务时,一个命题对我来说,才能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

而且,这种义务、责任或要求是一种创造某种状态的努力。

我的要求不是要“成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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