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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日耳曼生产方式都是“原始所有制”
的具体形式,其共同特征在于:劳动的客观条件主要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作为自然界的土地;劳动的主体从属于某一部落,依附于一定的共同体。
同时,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日耳曼生产方式又有各自的特征。
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个人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
在古代生产方式中,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双重形式,同时私人只有作为公社的成员才能分得一份土地。
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虽然也有公有地和私有地之分,但这种公有地同古代生产方式中的公有地不同,即它不是与私有地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成分,而是被个人所有者当作部落住地、猎场、牧场等共同使用的公共附属物。
从个人对共同体(公社)的依赖情况和社会结构来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粹天然的组成部分”
[14],国家则凌驾于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是土地财产的更高或唯一的所有者。
在古代生产方式中,公社成员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互相保障对方的存在,公社存在以拥有小土地的农民的存在为前提,公社保障独立的农民拥有小块土地;拥有小块土地的独立的农民存在,又以公社的存在为前提,农民之所以能拥有小块土地,是由于公社的保护,如果他离开公社,就会失去土地。
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共同体不是实体,而是存在于集会及其他共同活动之中,公社成员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小。
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生产方式,虽然都是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但三者又不是所有制的最原始形式,而是或多或少改变了形式的原始所有制。
最原始形式的所有制是什么样的,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并不清楚,亚细亚生产方式成了马克思当时心目中最早的所有制形式。
1877年,摩尔根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
正是在这部著作中,摩尔根揭示了人类历史最原始的社会组织形式——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氏族。
在研究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之后,马克思终于发现、把握并明确指出了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总序列中的位置:“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
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
[15]
从静态方面来考察,马克思把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生产方式并列看待,认为三者都属于原始所有制,都是从“原生的社会形态”
向“次生的社会形态”
过渡的形式;从动态方面来分析,即从“原生的社会形态”
向“次生的社会形态”
的转变过程来分析,马克思认为亚细亚、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生产方式在时间上又是依次更替的。
具体地说,亚细亚生产方式变化最小,在历史上并未产生出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所以马克思把它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一个阶段;古代生产方式在历史上派生出了奴隶制,所以马克思把它放在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二个阶段;在日耳曼生产方式中,公有土地表现为对私有土地的补充,而且这种生产方式在历史上通过征服直接发展出封建社会,所以马克思把它作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三个阶段。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16]。
如果说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注意的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地域性特点的话,那么,在60年代研读了毛勒的有关著作之后则强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普遍性,即这样一种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式不仅在亚洲存在过,而且在欧洲也曾经存在过。
德国著名历史学家毛勒在19世纪50—60年代对欧洲的马尔克村社制度做了详细的考察,以丰富的历史资料证明了在欧洲也曾经存在过土地公有制,并认为欧洲的土地私有制是从土地公有制的解体中产生的。
马克思对毛勒的著作给予了极高评价,认为“他的书是非常有意义的。
不仅是原始时代,就是后来的帝国自由市、享有特权的地主、国家权力以及自由农民和农奴之间斗争的全部发展,都获得到了崭新的说明”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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