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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系统演化的形式之一就是分叉,即系统的新的稳定结构不是仅仅只有一种,究竟选择哪种,要看系统各要素间以及系统与环境间的各种因素而定。
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一经确立,就必然采取某种具体形态,即一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作为自己的现实表现形态。
没有离开制度的体制,也没有离开体制的制度。
体制是制度的具体体现或承担者。
在社会主义制度既定的前提下,体制却可以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从而使同一的社会主义制度呈现出多样性的体制。
正如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具体形态一样,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在不同时期也应有不同的具体形态。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适应,只是一种展开中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只有经过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即一定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中介,才能逐步展现为现实。
因此,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基本适应展开的速度和程度就不能不受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状况的制约。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在客观上为生产力的发展规定着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只能容许生产力以一定的限度发展。
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原来基本适应生产力实际状况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就会出现不适应的状况,而且会从某些环节、某些方面的不适应发展成为基本不适应。
此时,生产力只有突破一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为它所规定的界限和范围,才能以应有的速度向前发展。
为此,就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或者局部调整,或者全面改革一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
局部调整是解决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具体形态的某些方面、某些环节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全面改革则是解决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基本不适应的问题,创造出与生产力发展基本适应的新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
当代中国的改革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基本不适应。
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适应只有在动态中才能保持。
不存在凝固不变的生产力,也不应存在一个凝固不变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
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从根本上、整体上改革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是历史的必然。
再谈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基本制度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
在当代中国,上层建筑、生产关系本身,即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上适应生产力的实际状况,起着高度的进步作用。
这一点毋庸置疑。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样是历史的必然。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运动的特点是自始至终表现为基本适应,这些矛盾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得到解决。
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都肯定这个观点。
然而,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任何一种生产关系以及在这种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都有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任何系统一经形成总有一个趋向稳定态,建立起稳定的系统结构,然后又趋向不稳定态,破坏原有稳定态,最后向新质稳定态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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