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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由派的莱茵报的编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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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为《莱茵报》最早撰写的系列文章中,他就批判地报道了莱茵省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

的辩论情况。

今天的读者惊异于,当时有关这类问题一个新闻记者可以得到如此多的版面!

马克思就这个主题可以撰写近50个印张(以印刷书籍的方式算)的五篇文章。

这些文章发表在1842年5月5日至19日之间。

这段时间,马克思不得不讨论“书报检查”

这个主题是可想而知的,因为“他”

的报纸一开始就受到查封的威胁,处于严格的检查中。

估计这个众所周知的情况毋宁促成了这份报纸的普及。

许多文章——首先是马克思的——被转载并在其他报纸上有详细的评论。

在与教权天主教指导下的《科隆日报》的论战中,马克思谨慎处理,因为他不想失去《莱茵报》的天主教订阅者。

而且在面对威廉四世统治下的充满幻想的、虔信的普鲁士政府时,这两份报纸可能处于同一阵营。

对订阅者的争夺可能比思想上的对立更重要。

马克思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普鲁士政府新的书报检查令的辩论和不久之后所谓的关于“林木盗窃法”

的辩论都作了详细的报道。

在关于这两次辩论的报道中,马克思批判地一个接一个地审查了各不同等级的表决:从诸侯等级到“骑士”

等级直到农民等级和城市等级。

诸侯们毫不掩饰地炫耀财产的私人利益——甚至是他们森林中掉落下来的树枝(这在当时被称作“枯枝”

)的私人利益。

至于新闻,在他们看来,检查总是比自由新闻要好。

诸侯认为,——按历史法学派的意思(他们估计根本就不懂历史法学)——从实证主义方面来看,“对自由的任何一点限制实际上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必须限制自由……”

[10]马克思认为,以同样的方式也可能“证明”

农奴制度的永恒合法。

“骑士等级的辩论人”

,“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新闻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律……”

[11]马克思——同黑格尔一样——认为,这个(理性的)法律在其精神发展的这个阶段是公民理性自由的表现和保证。

每一特权,每一普遍法律中的特例首先都是与这个法律相矛盾的。

出于这个理由,是否公布省等级会议的辩论情况的决定权就不能移交给省等级会议,正如辩论人所要求和公开承认的:“在我们认为合适的地方,我们就容许它〈公布辩论情况〉,在我们感到它的传播没有好处或甚至有害的地方,我们就限制它。”

[12]

对于这一态度,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我们想干什么,我们就要干什么。

我怎么想就怎样下命令,意志代替合理的论据。”

[13]马克思用尤维纳利斯(Juvenal)讽刺诗集中的这句名言强调了辩论者的专制狂妄。

在尤维纳利斯那里,这句名言强调了这样一项命令,即无须任何罪证就可处死一个奴隶。

不同于来自骑士等级辩论者的意思,马克思坚持认为“不加删节地公布省议会辩论情况,就其真正的合乎逻辑的含义来说,只能是省议会的彻底公开,而不能是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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