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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如上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更加完整地呈现韦伯现代性批判的理论全貌,本书将采取文化论和制度论相统一的立场来展开研究。
二、现代性制度的考察
就韦伯的知识背景而言,他曾系统地接受过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的学科训练,还学习过哲学和神学。
他在大学时期就已经熟悉德国古典哲学,他的著作也表明他曾广泛阅读过神学书籍,他本身就是经济史学家,他还熟悉法理学与法律史,他还是一位杰出的历史学家。
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时,历史学家蒙森曾说:“我在某一天走向坟墓的时候,可能除了极为可敬的马克斯·韦伯以外我不会对任何人这样说:‘孩子,这是我的矛,它对我的手臂来说过于沉重了’。”
[73]更重要的是,韦伯与马克思、涂尔干一道,共同创立了社会学这一崭新的学科领域,他也被后人视为经典社会学的三位代表人物之一。
弗洛因德指出:“韦伯是从经济学进入社会学的。”
[74]1894年,韦伯放弃了柏林大学的法学教席,转任作为地方性大学的弗莱堡大学的国民经济学教授。
这在韦伯的思想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事件,表明他的学术旨趣从历史、法学转向了经济。
1895年,韦伯发表了《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的教授就职演讲,主题是“经济权力与民族政治领导权的关系”
[75],其核心议题就是讨论政治与经济的关系。
鉴于韦伯对现代性制度的考察主要是围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来展开,那么我们就来研究他的经济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
《经济与社会》全书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涉及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经济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
韦伯在第一章《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对社会学作出如下规定:“社会学指的是一门试图说明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
进而,又规定了社会行为的概念:“‘行为’在这里表示人的行动(包括外在的和内心的行动,以及不行动或忍受),只要这一行动带有行为者赋加的主观意向。
‘社会’行为则表示,根据行为者所赋加意向而与他人行为有关,并在其过程中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类行动。”
[76]韦伯将社会行为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将对社会行为的理解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任务。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赋予社会行为一定的主观意向。
韦伯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行为的决定因素:
(1)目的理性的因素,此时,行为者预期外界事物的变化和他人的行为,并利用这种预期作为“条件”
或者作为“手段”
,以实现自己当作成就所追求的、经过权衡的理性目的;(2)价值理性的因素,此时,行为者自觉地和纯粹地信仰某一特定行为固有的绝对价值(例如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任何其他性质的绝对价值),而不考虑能否取得成就;(3)感情因素,尤其是情绪因素: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觉状况决定的社会行为;(4)传统因素:由熟悉的习惯决定的社会行为。
[77]
其实,后两种行为在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独立存在,而应该归入前两种行为之中。
这样,社会行为就可以区分为目的理性的行为和价值理性的行为。
这构成韦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架构。
韦伯的经济社会学集中在第一部分《社会学范畴理论》的“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和第二部分《经济与社会制度及权力》的前四章中。
在“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中,他将经济行为规定为:“一种和平行使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
,“合理的经济行为”
就是“目的合乎理性地即有计划地行使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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