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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说来,一方面,鲍威尔的自我意识立场不会面临这样的矛盾,因为这一立场本身排除诸如“物质利益”
、“物质因素”
等问题,或者换句话说,这一立场只有在排除这些问题时才能成立。
另一方面,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立场同样不会面临这样的矛盾,因为这一立场把物质利益的对立、市民社会的分裂等直接归入“理念的自身的同一”
。
但是这样一来,不仅理性的观念将立即导回到“上帝”
,而且马克思的社会政治批判也就立即成为不可能了。
马克思遭遇的这种矛盾,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论文中表现得最为紧张。
一方面是法——理性的法,另一方面是利益——私人利益;这二者之间尖锐的、紧张的对立关系,明白无疑地表现着由于“物质利益”
问题的介入而在马克思思想中激动起来的内在不安和冲突。
因此,在马克思第一次探讨社会问题的这篇论文中,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的极端对立被表现得淋漓尽致。
而且,作为这种对立的当时的暂时解决,马克思把法理解为理性和正义的代表,而把私人利益归结为“不法”
,归结为法的例外或对法的本质的违犯。
由此可见,马克思当时对“物质利益”
或“私人利益”
问题的整个提法,仍然一般地立足于“理性”
的立场。
就事物的法的本质之为普遍的、客观的理性而言,马克思的前提接近于黑格尔;就理性的法与私人利益的不法构成无限的对立而言,马克思的批判结论似乎再度趋向于康德。
因此,对立的解决方案乃成为理性的绝对命令:“莱茵省的居民应该战胜这些代表的等级,人应该战胜林木占有者”
;而且,无论私人利益和全省的利益发生怎样的冲突,“私人利益的代表应该毫不犹豫地为全省的代表牺牲”
[11],如此等等。
但是,马克思的论文就其本身来说就包含着使其解决方式迅速瓦解的矛盾。
这里的问题在于,如何克服“应有”
与“现有”
的分裂呢?如何解决“利益”
与“法”
的无限对立呢?在当时的情况下,明确地揭示这种分裂和对立是绝对必要的,而且揭示了这种分裂和对立的观点乃是革命的和批判的;但同时马克思深知保持“应有”
与“现有”
无限对立这一观点的局限性。
如若直接将这种分裂和对立归入“理念的自身中的同一”
,如若直接把“私人利益”
的本质性导回到理念从而使之分有理念的神性,那么,虽则这种观点有可能达到某种意义上的“具体的、现实的理念”
,然而无论在宗教方面还是在政治方面,这种观点在当时的条件下便会立即成为保守的和非批判的。
因此,在批判和揭露的任务是首要的、高于一切的时候,马克思特别地强调利益与法的对立就是有理由的;但是,在单纯理性的批判所能容纳的范围内,想要真正地克服这种对立实际上却是不可能的;最后,就马克思来说,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论文并未表明他对于物质利益或私人利益问题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研究,然而无可否认,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真实意图或可能性已经坚定地出现了。
这种真实意图或可能性首先源自马克思和黑格尔在理性概念上的差别——“人民理性”
的概念在原则上是世俗的,而“绝对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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