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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在原则上是属神的。
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物质利益”
就其本身而言不应该成为问题,或者,它是一种为思辨哲学所溶解、所羽化的东西。
但是,当马克思把这通往绝对者上帝的“向上一路”
割断的时候,“物质利益”
便重重地落了下来,并且以它作为世俗事物本身的形象与分量矗立在“理性”
的对面,从而对世俗原则的理性构成真正的问题。
对于马克思来说,“物质利益”
或“私人利益”
之所以成为真正的问题,乃是因为这样的问题既不可能在应有与现有的对立中长久保持,也不可能由“理念在自身中的同一”
获得思辨的解决。
当理性既不能将这个否定彻底排除又不能把这个否定真正消化的时候,它就只有直接面对“物质利益”
这个领域本身了。
然而,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论文只是面对着这一问题领域,还不是真正进入这一领域,更不用说实际解决问题了。
对于马克思来说,“真正进入”
这一领域,无疑还需要一个属于哲学本体论上的基本条件:除非马克思在哲学本体论方面出现原则变动,从而完全拆除真正进入“物质利益”
领域的壁垒,否则便断无可能。
当然,“物质利益”
的问题使先行的理性原则动摇和瓦解的迹象已经十分明显了。
这一点不仅表现在关于林木法的论文中(“利益”
与“法”
的对峙状态),而且特别地表现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关于地产析分的问题上。
如果说马克思对于国家和法的单纯理性观点还能使他对林木盗窃法和禁猎法做出某种激烈的批判,那么,在解决分割地产的问题上,这种观点就表现得相当无能为力。
[12]梅林和科尔纽在他们的传记中都正确地指证了马克思当时的理论立场在处理地产析分问题上的薄弱方面[13],而这种薄弱方面的明显暴露,则为马克思在本体论立场上的改弦更张做好了准备。
[14]
由此可见,并不是“物质利益”
问题本身使马克思感到为难,因为马克思当时并未真正进入这样的问题领域;使马克思痛感“苦恼”
的是,“物质利益”
问题向他的哲学立场——其本体论根据是单纯理性——本身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而这种单纯理性的哲学立场却很少能够直接对“物质利益”
问题做出富有内容的判断,在问题的解决方面甚至是完全无能为力的。
《莱茵报》的论文再度维持了这种理性本体论的立场——虽则它的内部已经发生了激烈的动摇。
在这种动摇中,马克思确实天才地、敏锐地提出了一些卓越的见解。
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零散洞见的生长取决于某种本体论原则所能容纳的范围。
因此,正像“物质利益”
问题在马克思的哲学本体论方面引发了危机一样,这种危机的克服必定是“物质利益”
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
不过,马克思写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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