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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一直被误译为“社会经济形态”
。
实际上它的德文是:“DieOkonomischeGesellsation”
即“经济的社会形态”
。
在英语著作中也是译成“theeatioy”
(经济的社会形态),而不是“thesoation”
(社会经济形态)。
由于以上这些学者的考证十分有说服力,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在1995年出版的第二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已经作了更正,采用了“经济的社会形态”
的译法。
看起来,这好像是纯粹语序上的一个调整,实际上,这种更正为我们更准确地理解“经济的社会形态”
的含义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实际上,用“经济的社会形态”
取代旧译“社会经济形态”
后,“经济的社会形态”
和“社会形态”
的关系就十分明朗了。
从概念关系来看,“经济的社会形态”
由限制性定语“经济的”
和中心词“社会形态”
构成偏正结构的概念。
显然,经济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形态两个概念是个别和一般、属和种的关系。
也就是说,经济的社会形态只是社会形态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从逻辑上看,当马克思提出“经济的社会形态”
作为社会形态的一种类型时,在他的逻辑中,至少还有一个“非经济的社会形态”
概念。
虽然马克思本人没有直接用过这个概念,但是它是作为一个隐性概念而存在的。
这种逻辑推论在马克思本人的著作中得到了验证。
我们发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
[4]。
这里实际上就恰恰隐含了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两阶段的见解。
即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的运动就是经济,因此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就呈现出两个阶段:“经济的社会形态”
和“非经济的社会形态”
。
经济的社会形态有其共同特征——都是以经济(私有财产的运动)活动即物质生产活动为主要社会活动的阶段,从而构成了人类社会史前史的特征。
“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是以往全部生产的运动的感性表现。”
[5]“私有财产的关系潜在地包含着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关系,以及这两种表现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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