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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何规定人的价值方面,他们认为,人的价值就是人自身,最根本的就是人道价值,如生命、尊严、自由等,这是人自身固有的,是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不能用满足需要的模式来说明。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的价值是实在性价值和规范性价值的统一,因此既需要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规定和理解,还需要从主体间关系和文化的角度来理解。
从实在性价值的角度看,人的价值是创造价值的价值,无论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有大小高低之分,是不平等不等值的,但从规范性价值的角度看,人的价值就应该是平等的,生命、尊严、自由等人道价值实际上都是规范性价值,不能从实在性价值的角度去获得合理的理解。
但这些价值也不是人内在固有的,恰恰是在历史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提出来并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
3.价值与评价的关系,评价与价值认识
价值与评价的关系是价值哲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价值客观论和主观论的分歧实际就是根据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形成的,如承认评价是对价值的反映,价值不以评价为转移,就这样那样承认了价值的客观性。
相反,如果认为价值是评价的结果,以如何评价为转移,就是价值主观论。
国内学者在评价问题上大都坚持评价是对价值反映的观点。
存在争论的是:第一,价值能不能离开评价而存在?一些人认为,既然价值是客观的,那就能够离开评价而独立存在,即使无人评价,或者说主体对某些价值一无所知,这些价值也是存在的。
比如,放射性对人的健康有负价值,即使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危害,这种危害也是存在的。
另一些人则认为,价值作为一种意义,总是以一定的价值意识和评价为存在的条件,在评价中被把握被显现出来,如无评价,就意味着人们与事物的价值之间建立不起对象性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这种价值。
再好的音乐对于不懂的音乐的人来讲也没有意义,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评价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关系。
一种意见认为,评价标准是意识到了的需要,归根结底是主体的需要,评价标准与价值标准是内在统一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需要是价值标准,而评价标准从其直接的意义上看则是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是否反映了价值标准,即是否真正把握住了主体的需要,则是很复杂的事情。
而且越是在远离实际感性物质生活的思想领域,价值观念背离实际需要的可能性就越大。
所以有必要区分二者。
第三,评价与价值判断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评价就是价值判断,是对一定事物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评价的外延不仅比价值判断要大得多,而且性质也不相同,评价是一般,价值判断则是评价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理知层面的评价形式。
在情感层面甚至下意识层面,都存在评价活动,这些评价形式就不能称为价值判断。
第四,评价是不是价值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评价就是对价值的认识,因此认识论中关于感性、知性、理性关系的规律在评价中也都是适用的,评价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要掌握价值真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传统的认识论本质上只是认知论或知识论,它以科学认知活动为原型,是对人类认知过程的一般规律的研究。
但由于它僭越了合理的界限,把人类复杂多样的精神活动都当作认知活动,都压缩到一个平面来处理,因此就歪曲了精神活动的实际情况。
如果说对价值的理论探索属于价值认识或认知,那么评价则与认知有着质的区别,把评价混同于认知,等同于价值认识,实际就取消了价值论的独立地位。
4.价值观念及其结构
对价值观念的研究是价值论与现实生活直接相互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参与人数最多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领域。
这方面的主要争论有:
(1)关于价值观和价值观念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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