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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一向这样要求自己,把人格尊严看得比任何东西都重要。
“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
,这是中国人的理想人格;“外圆内方”
,这被看作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双重人格”
。
列宁认为,奴隶可以有人格,而奴才是没有人格的,也是侧重强调人格的自主、自为性。
列宁说: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与之作斗争的奴隶是革命家,不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过着默默无闻、浑浑噩噩的奴隶生活的奴隶,是十足的奴隶。
津津乐道地赞赏美妙的奴隶生活并对和善的好心的主人感激不尽的奴隶是奴才,是无耻之徒。
人格作为人的主体资格集中体现了人的主体性,人有主体性就有人格,人没有主体性也就没有人格。
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每个人的主体性是不同的。
这种不同主体性在个体身上的表现,这种体现在个体身上不同的人格特征,就是哲学所讲的个性。
人的个性是许多学科研究的对象。
心理学家通常把个性理解为个人的心理面貌中与共性相对的个别性,即个人独有的心理特征,它包括个人的一些意识倾向与各种稳定而独立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哲学在个性概念上与心理学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指个人身上相对于共性而言的个别性,个人独有的特性;不同之处在于,哲学所讲的人的个性不仅指人的心理特征,而是指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的独特的主体行为(内部和外部)特征、独特的主体性特征和人格特征。
在哲学中,主体性、人格和个性是同一层次的概念,都是对活动主体的某一方面的表征,是活动主体在不同的参照系中表现出来的某种特性。
不同的是,主体性、人格是活动主体的共性、普遍性,而个性则是每一主体的个别性、独特性。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的个性是同人的主体性联系在一起的。
个性是人的主体性的个体表现。
马克思把劳动及其产品看作人的主体性、本质力量的物化、对象化,同时也把劳动及其产品理解为人的个性的物化、对象化。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说,“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特点”
;“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的特点,因此……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受到个人的乐趣”
。
又说:社会财富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
[86],个人的具体劳动产品是“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
[87]。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还区分了强制劳动和自由劳动,认为主体自由劳动也就是一种“个性劳动”
,而“个性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劳动,而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
[88]。
由于马克思对于人的个性的这种理解和运用,所以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人的个性和人的主体性就始终是统一的。
具有个性的人必然是能动地创造世界的主体。
人的主体性越强,其个性也就越强。
一个人有无个性或个性的强弱,总是以他有无创造精神或创造精神的高低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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