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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从来没有离开个人、个人活动讲历史,而只是反对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来谈论历史。
其次,马克思所讲的个人并不是孤立的“鲁滨逊式”
的个人,而是生活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受这些关系制约的个人。
人既是历史的剧作者,又是剧中人。
作为剧中人,每个人都受到特定社会条件、社会制度的制约,其动机、行为、情感、价值观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这些因素有关。
离开了所处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很难讲清楚个人的思想与行为。
所谓理性人、经济人的假设,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中并不是都能成立的。
个性总是打上时代的深刻印记,并随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因此,不能把个体与整体截然对立起来,抽象地讲个体主义或整体主义。
总的说来,马克思所进行的社会批判和社会发展研究尽管涉及的问题很多,但始终没有离开根源性、基础性的探讨,因而充分体现的是一种深层次的研究。
这也正是马克思理论的特色所在。
当然,这样讲,并不意味着其他理论根本没有涉及这一问题。
众所周知,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制度学派就是以制度研究著称的。
从20世纪初开始,制度学派虽然经历了新旧的演变,但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从制度方面或结构方面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变化及其存在的问题,认为社会种种弊端均在于制度结构不协调,由此提出拯救社会发展的各种政策建议。
在这方面,制度学派与马克思的理论确有某种相似之处。
也正因如此,新制度主义者的代表人物诺斯(D.orth)宣称自己超越了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对社会制度变迁做出了更令人信服的解释,尽管他也曾承认马克思主义的框架是“对长期制度变革的最有力的论述”
[22]。
实际上,诺斯所讲的制度与马克思谈的制度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且看诺斯对社会制度的解释,“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包括“正规约束”
(例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
(例如习惯、行为规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
。
[23]在诺斯看来,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
因此,诺斯是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从法律和道德规范这一层面来理解制度的。
马克思也讲社会制度,但在理解上却与诺斯并不相同。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制度不能仅仅归结为和表现为社会普遍意志的法律和伦理范畴,而更主要的是一个经济范畴;完整的社会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大层次组成的。
对社会制度进行研究,首先要分析作为整个社会制度基础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然后才能对耸立其上的道德和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性质做出合理的说明。
制度的本质并不是什么“自由契约”
,而实际上是在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不同集团、阶层、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定制度的形成,就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建立,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护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机构和规则确立的过程。
不是先有了某种由先验的人性决定的个人偏好,然后人们在各自偏好的驱使下自由地缔结社会契约,从而形成社会制度,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其中最根本的是现实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它规定着个人的经济权利、价值取向和选择空间。
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上,劳动者和资本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劳动者有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资本家有选择劳动者的自由,并且双方可以自由地签订交易合同;但这种自由的交易,是以雇佣劳动制度的出现为前提的,没有雇佣劳动制度,根本谈不上什么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和自由交易。
所以,制度的本质并不在于先验的人性和自由契约,而就在于现实的生产关系,尤其在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之中。
正是出于维护特定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的需要,才形成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等在内的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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