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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来是严肃的,政府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当然也应当成为法律的维护者。
有法而不循,等于无法,甚至还可能比没有制定法律更糟,因为这样做,法律的威信丧失了,作为执法者的政府的威信也丧失了。
因此,要想提高政府的权威性,必须保持政府执法的严肃性。
政府一旦制定了法律,就要切实执行,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特权离开法律行事。
只有这样,政府的权威才能够牢固确立,社会各种生活的秩序才能正常维持。
要不然,上行下效,社会混乱局面不可避免。
当然,要求政府依法行事,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作任何改变。
这是两回事情。
由于情况的变化,原来的法律不适用了,于是需要修改或废除。
这反映了政府的行政活动不能根据原来的法律来进行。
但是,政府必须依法行事这一点并没有改变。
一个有权威的政府只能是一个有法可依并依法办事的政府。
第二,来自政府权力的恰当定位。
在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无疑应起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管得越多越好。
政府的权力应有准确的定位,这就是要做它应当做的,而且是其他主体所不能代替做的事情。
政府的权威性应当体现在自己所应行使的权力范围内,而不应超出这一界限任意发挥。
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论,政府不是要包揽一切,而是要做市场无法做到的事情。
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应当是:确立和维持市场规则,保证平等竞争;在资源供给不足或需求不足的场合,调节资源供给和需求,把有限的资源配置于各个需要资源的领域;控制货币发行量,抑制通货膨胀,保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等。
如果政府硬要做本来不该由政府来做的事,甚至做一些政府力所不及或不能所及的事,那就谈不上政府行为的合理化,谈不上政府权力的权威性,因为这实际上是在“越位”
、“侵权”
,是用权力代替了权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的权力不仅仅是“越位”
,而且是介入市场交换,如现实生活中的以钱换权和以权换钱的权钱交易,就是一种典型的权力腐败现象。
如果这种腐败现象不能有效遏制,任其发展下去,那么,政府的权威将无从谈起。
所以,必须坚决制止权力进入交换渠道,一定要管好用好权力。
第三,来自政府能力的增强。
政府的权威是与政府的能力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政府有多大能力领导现代化建设,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就有多大,建立的权威就有多大。
可以说,权威是政府能力的一把标尺。
在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况比较明显。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地区,如东亚、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地区,握有实权的政府既是对民众负责的政府,又是能力较强的政府,在其努力组织和推动下,这些国家很快进入现代化。
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出现类似的进步。
像在非洲地区的一些国家,真正作为民众或民族代表的政府并没有形成,交战的双方常常需要借助外力如国际援助力量来强行隔开;所谓的“政府官员”
,实际上是几个部族、种族或民族中某一方的代表,他们并没有现代国家、民选政府、公职人员等意识,只知道如何为本部族、种族或民族以至他们自己谋取私利,甚至从事和支持一般政府所禁止的行为。
在这些国家中,许多社会上可怕的现象,如饥荒、难民、传染病、愚昧落后、社会秩序混乱和法律失效等的出现,主要是由毫无权威、腐败无能的政府造成的。
正由于政府缺乏足够的领导能力,所以在这些国家,民众处于悲惨的境地,社会发展状况没有多大的改观。
众多的民众对政府丧失了信心,自然也无从谈及政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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