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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要更加全面、更加深刻地把握文化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历史运行中的方位。
的确,如果仅仅着眼于自觉形态的观念文化或者精神文化形式,文化的确体现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文化实际上是一个更大的范畴,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这一点从我们关于近现代各种文化理论、关于文化的理解就可以清晰地看到。
文化内涵的丰富性还特别体现在它的社会历史方位的复杂性,文化不仅仅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且作为内在的文化机理和文化动力存在于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运行之中,渗透到物质生产、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关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的这种认识十分重要,实际上任何社会整体或历史进程,都无法离开内在的文化机理或文化动力而存在。
社会历史包含着政治、经济、技术等各种复杂的要素,只有内在的“文化黏合剂”
才能真正使社会历史成为一个特定的有机整体。
关于文化的界定,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
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着眼,可以考虑区分出两种类型的文化范畴,即“外在性的”
文化范畴和“内在性的”
文化范畴。
所谓“外在性的”
文化范畴一般指狭义的文化范畴,它主要指文学、艺术、宗教等独立的精神文化和观念文化领域,并把这一精神文化领域视作外在于政治、经济等领域,并与之交互作用的独立的存在。
所谓“内在性的”
文化范畴一般指广义的文化范畴,它否认文化对于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外在独立性,强调文化的非独立性和内在性,强调文化内在于社会运动和人的活动所有领域的无所不包和无所不在的特征。
在广义上,人所创造的一切非天然的东西在本性上都可纳入文化的范畴,如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科学、技术、哲学、教育、语言、习俗、观念、知识、信仰、规范、价值,等等。
当然,人们很少用文化指谓人之具体的、有形的、可感的、不断处于生生灭灭之中的造物,而是用来指称文明成果中那些历经社会变迁和历史沉浮而难以泯灭的、稳定的、深层的、无形的东西。
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文化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化,是人之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
这种具有内在性、精神性、机理性的文化不具有独立的外观,而是作为活动机理、价值、规范、图式、机制、内驱力的维度内化于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一切领域之中,制约着文明的进步和人的发展。
在这方面,人们通常关于文化形态的划分具有典型的说服力。
涉及文化的基本表现形态时,人们习惯于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或观念文化)。
物质文化指直接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那些文化产品和产物,其基本功能是维持个体生命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再生产,如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建筑文化(或居所文化)、交通文化、环境文化,以及相应的工具文化、工艺技术文化、生态文化等。
制度文化是人类调整、处理和安排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和文化产物,其中包括共同体或社区中人际关系的调整和组织方式、个人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活动的方式、社会整体和各个领域的运行机制和组织方式,如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
精神文化(或观念文化)包括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所有精神活动及其成果,是以意识、观念、心理、理论等形态而存在的文化,如社会文化心理,神话和巫术等所代表的自发的精神文化,习惯、风俗、常识等构成的经验性精神文化,以科学、艺术、哲学等所代表的自觉的精神文化等。
应当说,目前关于文化哲学或者文化理论研究的著作,大多采用了关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或观念文化)的基本划分。
但是,在关于文化的基本表现形态的学理分析和理论解说方面,研究者们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其中,有的学者强调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三者的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互相渗透,构成了一个无穷无尽的相互作用的网络,一个由多层、多侧面、多方位组成的有机的整体结构”
[11]。
有的研究者除了强调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之外,还特别强调“三者统一的主体性基础,是现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
。
也就是说,三者的统一构成现实的文化活动,“任何一个现实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都是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有机统一”
[12]。
有的学者强调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形成了文化的基本结构的三个基本层次,“物质文化是基础,制度文化是中介,精神文化是灵魂。
三者又统一于社会实践基础之上”
[13]。
上述各种理论分析自然很有道理,其共同点是强调了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所构成的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这对于理解文化的丰富内涵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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