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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人的解放”
呢?前面说过,“政治解放”
,一方面使宗教这样的普遍性来到了市民社会,变成了市民社会的精神;另一方面,它将分散在市民社会街头巷尾的政治精神抽象出去,汇集成为一个政治性的共同体。
如果这一政治共同体是国家的话,那么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越纯粹,市民社会作为物质利益的领域也就越纯粹。
因此,“国家的唯心主义的完成同时就是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的完成”
。
随着政治因素全部上升到国家之中,而市民社会也就必然会堕落为纯粹私人利益的牙城。
这样一来,市民社会中的人也就彻底地蜕变为利己的人。
这种人不再直接承担政治义务,可以不再为共同体负责。
这是近代政治解放所造成的意想不到的恶果。
“人,正像他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样,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与[公民]不同的homme[私人],因为他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道德的人格(moralis)。
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
[13]本来,“政治人”
、“公民”
是“本来意义上的人”
、“现实的人”
,“利己的人”
是被排斥的;但在这里,“政治人”
、“公民”
却变成了“抽象的人”
,“利己的人”
却变成了“现实的人”
。
这是政治解放所带来的异化、人的本性的颠倒。
因此,“人的解放”
就是结束这一荒谬的状态,将政治解放带来的人的分裂重新统一起来。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一文的结尾,马克思终于道出了“人的解放”
的含义:“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
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道德的人格(moralis)。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14]这段论述虽然比较抽象,但其宗旨无非是在说,“人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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