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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自然界”
都没有成为他人劳动所有者的可能性,那就只有是“人”
;而这个人不可能是劳动者本人,只能是“劳动者之外的他人”
;这个“他人”
就是资本家。
马克思说道:“总之,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同劳动疏远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对这个劳动的关系。
工人对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劳动的主宰起个什么别的名字——对这个劳动的关系。”
[59]既然马克思的结论如此,那么,将第四规定的“人同他人相异化”
解释成“雇佣工人”
和“资本家”
相异化也就比较自然。
事实上,很多《手稿》的研究者,譬如,欧洲的卢森贝和科尔纽,日本的梅本克己、杉原四郎,以及我国的张一兵都是如此。
这成了对第四个异化规定的共识。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却不得不说,这种解释很勉强。
首先,“人同人相异化”
给人的感觉是指两个人之间的双向异化,即“雇佣工人”
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异化给“资本家”
,反过来“资本家”
也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异化给“雇佣工人”
。
但这种“资本家”
将自己异化给“雇佣工人”
的说法显然违背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本质。
因为按照马克思在本节开头的设定,是资本家单方面地剥夺了雇佣工人的劳动果实,资本家不劳而获,只有如此,“资本是积累起来的他人的劳动”
的命题才能够成立。
这种“雇佣工人”
和“资本家”
相互异化的解释是不成立的。
[60]
其次,由于资本家不能异化,那么对“人同人相异化”
就不能从相互异化的角度予以理解,而只能从两个不对等的主体之间单向异化的角度,即雇佣工人将自己异化给资本家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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