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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说雇佣工人将自己异化给了资本家,从内容上说不就是指工人将劳动产品和劳动活动异化给了资本家吗?而这难道不是异化劳动的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的固有内容吗?如果第四规定与第一和第二规定内容完全相同,马克思还有必要单独给出一个第四规定吗?从马克思的论述来看,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是一种递进关系,第四规定不应该是对第一和第二规定的简单重复。
况且,从上述分析来看,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是马克思在讨论完整的异化劳动规定之后要引出的结论,如果将第四规定“人同人相异化”
解释成“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相异化”
,就等于使第四规定与整个异化劳动规定的结论相重合,这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第四规定呢?2007年,我曾撰文提出过一个大胆推测,即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人同人相异化”
不应该是雇佣工人和资本家这样的不对等的主体之间的异化,而是市民社会中两个生产者之间,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两个私有者之间的异化。
因为,只有私有者既可以将自己又可以将他人当作手段,在将自己异化的同时,又将别人与自己相异化;更重要的,它还可以满足第四规定中相互异化的要求,即甲可以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异化(转让)给乙,乙亦可以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异化(转让)给甲,两者是对等的相互异化关系。
这种相互异化的场景,作为一个事实,在《巴黎手稿》中出现于《穆勒评注》。
我们试举其中的一例:
“(1)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另一个人心目中的东西;你为攫取我的物品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手段、工具、你自己的物品的生产者。
(2)你自己的物品对你来说仅仅是我的物品的感性的外壳,潜在的形式,因为你的生产意味着并表明想谋取我的物品的意图。
这样,你为了你自己而在事实上成了你的物品的手段、工具,你的愿望则是你的物品的奴隶,你像奴隶一样从事劳动,目的是为了你所愿望的对象永远不再给你恩赐。”
[61]这段话清楚地表明,在私人所有条件下人们互相将对方手段化和工具化,即人与人相异化。
[62]
在后面,我们还会详细地讨论,在《穆勒评注》中,他通过交往异化概念分析了人与人之间异化的本质,并揭示了这种异化与私人所有的关系。
故我提出“马克思是在《穆勒评注》中完成对第四个异化规定的解释的。
尽管马克思本人在《穆勒评注》中对此没有明确的指认,但是交往异化的内容完全胜任对《第一手稿》第四个异化规定的解释任务”
[63]。
可能也正是因为要在《穆勒评注》中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才在《第一手稿》中匆忙地结束了第四个异化规定。
当然,这也可能是受当时马克思所依赖的费尔巴哈异化框架所致。
前面说过,费尔巴哈的异化是一个孤立人的自我异化逻辑,是一种最单纯的主客体关系。
从这一点出发,固然可以很好地说明工人的劳动产品、劳动本身以及“类本质”
这前三个异化劳动规定,但是却很难说明“人与人相异化”
这第四规定。
因为,在这种孤立人的自我异化结构中,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他者。
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没能展开“人与人相异化”
的内容。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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