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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异化劳动Ⅰ、Ⅱ”
两种不同的概念,结果被人指责为循环论证。
对此,我以为他本人至少要负一半的责任。
在我国,陈先达也曾试图通过划分两种异化劳动来解决循环论证的问题。
早在1983年,他在《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中就指出:“作为与私有制不可分的异化劳动,即劳动者产品、活动为别人所占有,当然离不开私有制,它同私有财产一起存在和发展,并处于相互作用之中;而作为产生私有制的异化劳动,它先于私有制。”
[39]在这里,他显然区分了两种异化劳动,即“作为与私有制不可分的异化劳动”
与“产生私有制的异化劳动”
,且认为后者“先于私有制”
。
这是笔者所能看到的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早研究。
除此以外,魏小萍也曾从区分“外化劳动”
(diee)和“异化劳动”
(diee)以及“私有财产和私有制”
这两组概念的角度,来试图说明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不是循环论证。
而且,她还提出:“问题的核心显然就体现为两个具有相关性的问题:第一,外化劳动如何发展为私有制;第二,私有制如何引起异化劳动。
这是蕴含在马克思此时研究思路中的逻辑。”
[40]她的这一区分以及对解决过程中关键问题的指认都是我所赞同的。
但是,我无法同意她对“外化劳动和异化劳动”
以及“私有财产和私有制”
这两组概念的区分及其界定。
前面说过,在《第一手稿》中,马克思对“外化”
(Ent?u?erufremdung)这两个词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分,而基本上是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况且从词源上说,Efremdung这两个德文词本身都是对同一个拉丁文alienatio的翻译,其本身并没有差别。
因此以这两个词来作为区分两种劳动的标准有些勉强。
另外,关于“私有财产和私有制”
的区分也不是很妥当。
姑且不说这两个词本身都是对同一个德文词Privateigentum的翻译,而且这种区分也缺少来自马克思经济学的学理支持。
譬如,她说:“马克思在讨论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时,使用的是财产概念,而不是制度概念。”
[41]姑且不管这一判断是否符合《巴黎手稿》的事实,仅从文义来看,是“财产概念”
而非“制度概念”
,这是令人费解的。
因为“私有财产”
这一界定本身已经表明它是一种“生产关系”
,它反映的已经是一种经济“制度”
。
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如果要对马克思的私人所有概念进行区分的话,还是以划分为“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
和“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
更为准确,因为这不仅可以找到文本的依据,而且也符合马克思经济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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