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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先假定人处于主体间性中,然后再通过“为承认而斗争”
来推导出社会,这就是霍耐特所描绘的黑格尔耶拿前期的社会解释模型,我把它称为主体间性模型。
如果用一个图示来表示,就是“主体间性→为承认而斗争→社会(人伦)”
。
这一模型成熟于《自然法》论文和《人伦的体系》当中。
那么,这一模型又与亚里士多德和自然法思想家的有什么区别吗?在社会只有通过“为承认而斗争”
才能出现这一点上,它有别于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主义;而在将出发点设定为主体间性这一点上,它又不同于自然法思想家。
在霍耐特看来,既然确立了这一解释模型,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一模型给出人伦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承认关系和承认形式,至少应该按照《人伦的体系》的展开顺序:“自然的人伦”
→“否定的人伦”
(霍耐特称之为“犯罪”
)、→“绝对的人伦”
建构起“家庭的感情承认关系”
→“法律的认知和形式的承认关系”
→“通过情感启蒙而获得的国家的承认关系”
这三种形式。
[98]但遗憾的是,黑格尔没有完成这一工作。
譬如,在“绝对的人伦”
一节,虽然黑格尔也试图用“相互直观”
范畴来建构一个“深入到情感领域的承认模式”
,可惜还没来得及展开就中断了。
(2)耶拿后期的“意识哲学”
但是,到了1803—1804年《精神哲学草稿Ⅰ》中,由于黑格尔从早期的人伦哲学转向了“意识哲学”
(PhilosophiedesGeistes),结果就连上述承认理论的初步提纲也被放弃了。
所谓的“意识哲学”
,就是指后来在《精神现象学》中定型的“精神的哲学”
。
霍耐特指出:“在费希特的不断影响下,黑格尔将精神的规定性特征视为‘作为自我又作为自我之他者’的能力:精神之所以具有自我差异化(Selbstdiffererzierung)的特征,是因为精神能使自身成为其自我之他者,又从那里回归其自身。”
[99]也就是说,“意识哲学”
就是精神的自我运动,即它通过自我外化和自我复归,最后实现自身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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