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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的,是一切思维型结构的现象上的出发点,并未涉及某种结构形态本身。
正因为没有任何这样的定义,才由此可知:真正的本质特性是“心理的”
,就是说,并非一种特别的此在意蕴(Dasei)、而是此在的一种形式是“心理的”
;直观的一种特殊形式,从类别形式和定在形式的本质关系来看,与此在形式相符。
“心理的东西”
的概念并不是作为诸个别心理事实方面的“共同东西”
而从这些事实中抽象出来的。
尽管如此,“心理的东西”
一般地仍然还是存在(Sein)的一种质料,或者,直观的从属形式仍是纯粹的、无形式的直观的一种质料(Materie)。
从我们的论题中绝对推不出所谓的序列论(stheesiktslehre)。
只因为心理的东西是此在和给予之在的形式,所以,谈论外在与内在直观(和感知)才与谈论直观的方向差别和形式差别一样有意义。
假若心理对象通过可从定义上给出的共同特征,或者只在物理对象元素的序列方式上与物理对象区分开,这种谈论就毫无意义。
我们只好说:心理的东西和物理的东西并非在两种不同的“方法”
上,而是在同一方法上被感知到的一种东西。
只要有植物感知和动物感知,就可能有作为感知行动的类别和方法的内在和外在感知。
这种区别不是任何经验对象的区别——感知的形式区别正是由此才显现出来的。
有些理论认为,心理事实和物理事实是可以定义的,但人言人殊,莫衷一是;序列理论把上述类型的理论贬为观察方法型的理论;在上述诸理论的交界处,出现了布伦坦诺、亚历山大、[11]施通普夫[12]的学说。
这一派学说认为(在布伦坦诺的形式上):判断、陈述、综合、理解、意愿、听、看、感受、回忆等行动和功能是心理性的,在这些行动和功能中“意向性地”
呈现的现象是物理性的。
施通普夫更尖锐地规定这一学说,并作了如下变动:a.直接处于体验行动之中的现象和行动是有差别的;功能的任何称谓都不与现象相符(反之亦然)。
它们都在变化,彼此并不相互依赖。
同一音调能被听见、想象、判断,能被觉察、注意,等等。
“诸现象的关系”
和“把握”
并非先通过行动才加诸它们的,而是在特定的功能中先出现的。
b.与布伦坦诺不同,施通普夫并不把现象与物理的东西等同起来,而是把现象划归不提出任何实在问题的“现象学”
。
现象首先是感官感受(及其空间和时间上的特性)的内容,其次是其记忆形象(二级现象)。
这三种直接的给予的东西(功能、现象、关系)并不是研究的对象,而是形成概念的质料,概念形成才导向对象。
只有“对象”
才是“物理性的”
,就是说,现象,“从现象中呈现出的、在时空关系中安排为变化载体的”
现象,并不是“物理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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