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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法治国家问题上,康德主义的理论家将国家看作是拥有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法人”
,而斯塔尔则强调将“法人”
和“政治人”
区别开来。
只有后者才能够成为君主,因为政治人具有代言行为和决定的能力,这与仅仅把国家捆绑于或消极或积极的义务的合法关系之总体的抽象国家人格是不相同的。
①
斯塔尔的观点也使他与哈勒明显地区别开来,在他看来哈勒的理论是对封建关系的一种夸张复制。
哈勒认为,国家只是君主个人之间无数关系中的一种,而斯塔尔则认为在私人主体的权利和君主的权力之间有一个明显的界分。
哈勒仅仅承认私人法,而斯塔尔把国家置放于公共法之下。
这是斯塔尔的理论与黑格尔和其他自由主义者之理论的一个重合点,因为他们都认为国家不仅仅是君主个人的财产,而且也是一种客观的制度性的存在。
因此,斯塔尔也就能够像黑格尔在概念上区分国家与市民社会那样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罗伯特·伯达尔指出,斯塔尔通过对国家进行一种“现代化”
的理解而在德国保守主义的发展中做出了贡献。
他的国家概念与19世纪国家的实际发展正相契合,不仅如此,他对公共法的承认更加符合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这样的变化对于贵族阶级来说再也忽视不起。
正因如此,他对早期复辟主义者的超越,足以引来自由的黑格尔主义者辛里奇在著名的《政治讲座》中的赞扬。
②
然而,我们必须对斯塔尔政治理论的“现代性”
严格加以审理。
他假定个体拥有非外化的权利,就意味着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做出了最小限度的让步,因为所有的个体作为人都有天生的尊严。
他在支持各种各样如神授的次序和权威那样的合法的不平等时,并没有发现有任何矛盾之处:“权利必须因性别、年龄、财产和阶级的不同而不同。”
③而且,不管斯塔尔认可了什么样的现代制度特征,这些特征无一不被当作神学的逻辑根据来对待。
因此国家在他看来,无非是一个神授的道德组织和“伦理的王国”
。
“伦理的王国”
表达了一种合法统治的观点,以及一种顺从所有主体都自愿认可和接受的权威的观点。
然而,“伦理的王国”
仅仅存在于国家的外部形式中,存在于对作为自由人的人类本质的法律和制度的正式承认中。
①人们应当竭尽全力地按照神的形象展现他们的生活,根据神的意志成为完整的人,但他们又不会这样去做,因为在现实中,人都是难以驾驭的、会犯错的、“堕落”
的人。
因此,斯塔尔区分了“本体的人”
和“现象的人”
,前者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创造出来的正直的人,而后者是在自由上任性的、真实的人。
②对于斯塔尔来说,黑格尔主义对于个人倾向、义务、自由、美德、神以及世俗之最终和解的乐观主义并不存在;相反,他循着虔诚主义者路德维希·格拉克进行了一种平均分配:一方面是国家对伦理王国的偶然预示,另一方面是国家对人类事务中绝对规范的戒律执行。
斯塔尔由此澄清了谢林对自由人格进行奥古斯丁式的捍卫的政治意义。
在他看来,当自由指称到神授的次序时,它就是“好的”
“正确的”
;当自由指称到排斥外部权威的自我时,它就是“邪恶的”
“应当得到惩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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