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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主体是相互依赖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的,因为每一个主体都通过和另一方的关系,即通过被另一方承认为主体而是他所是(一个主体)。
于是这些个体就形成一个公共的但有差异的主体,这一主体在每一个体中或通过每一个体来表现自己。
因此,在个体之间的这些内在关系中重组起来的整体或统一体虽然为他们的个性所中介或所区别,但又为他们的公共性所统一。
在回顾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形式之后,我们现在就可以转向马克思,看一看他对社会发展阶段所进行的具体的分析事实上是否遵循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形式结构。
①也许读者会回想起,这是我的第一个论题。
②
马克思在《大纲》中把前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形式——描述为共同体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个人“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
①。
按照马克思揭示的特征,这个阶段表现为可以被我们称为直接统一体的东西,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虽然共同体中有内部的差异(如主人与奴隶之间或封建主与农奴之间的差异),但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仍是自足的有机总体,从而组成了一个相对静止的或相对稳定的实体。
②而且在这个阶段,地产和农业形成了经济秩序的基础,所以劳动与其客观条件之间,或者说个人和自然之间就存在着统一。
因此,生产者是与他或她的生产资料联系在一起并受到这些生产资料限制的,这些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以及工具),同时,生产者也受到他或她的生产方式,即他或她的手艺或技能的限制。
生产者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也是直接的,没有中介的:他或她为了消费而生产并且消费他或她所生产的产品。
③由于劳动和生产的自然条件之间是直接统一的,生产方式和个体所处的关系均表现为自然状态。
也就是说,它们表现为事物已经存在的方式,对个人来说是既定的,而不是由他们所创造的。
实际上,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些关系是社会与历史这二者的产物。
因此,这个阶段可被称为相对的直接统一体,也就是说,相对于社会组织的后一阶段而言,该阶段可以被追溯为直接统一体。
然而,在这个阶段上,个体的生产总是以生产者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为中介的,他或她在共同体中生产,并为共同体而生产,例如,氏族、部落、封建庄园。
确实,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共同体本
身是“第一个伟大生产力”
。
生产通过劳动分工与由共同体决定的等级关系进行;财产由共同体的成员占有,共同体的权力可以象征性地授予酋长、封建主或国王。
在这些前资本主义的形式中,生产的目的就是再生产个人在他或她与共同体的特定关系中的自身。
因此,这些关系是依赖于传统力量而产生作用的。
在这个有机的共同体之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关系。
也就是说,这里的个人根据他们在共同体内的身份、作用和职能相互发生个人的联系。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
①。
因此,个人的身份和他们相互关系的性质都是由他们在这个总体内的地位决定的。
另外,在这些共同体中(例如,在封建制度和早期部落共同体形式中),义务和法权这二者的形式并不主要依靠从外部(比如法庭、法官等具体的国家制度形式或法律制度形式)来强制实施的客观手段而起作用。
毋宁说,这些社会关系在地方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传统关系中内在化,并具有了近乎自然状态的力量。
与此相对照,一个共同体与另一个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有限制的,在大多数场合,只是受共同体愿意订立的或被迫订立的协定(通过谈判和协商或通过战争和征服)限制的。
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注意到,只是在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交换的边缘上,两个独立部分之间的契约或关系的概念才开始出现。
共同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可被理解为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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