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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了两个事件——作为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外在联系,这种观点把意图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内在关系。
在这种内在关系中,意图赋予行动以意义或重要性。
关于这种意向性方法的一些看法(特别是那些现象学家和解释学家的看法)为行动的这种特征给出了一个本体论的依据。
他们把这些意义看作是由主体的构成性活动创造出来的,而他们倾向于把活动中的主体仅仅看作单个的个人。
马克思首次对第二种因果性观点进行了如下批判:在解释行动时,他们把唯一的焦点集中在意向或创造意义的活动上,关于这种观点的大多数看法趋向于片面地强调主观性。
在这种片面的强调方
面,同样地,第二种观点可以与第一种观点进行比较,后者片面地强调一种客观性——被理解为事件之间或实体之间的外在的、像规律一样的联系。
马克思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关系的抽象和片面本性的理论表达,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主体与其活动的客体是分离或异化的。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这种分离可以在以下两方面的对立中找到:一方面是利己的、孤立的和冷漠的个人;另一方面是把这些主体相互联系起来的客观的和非个人的市场规律。
在马克思的说明中,这种分离也可以在作为主体性的活劳动与作为对象化劳动或作为客体性的资本的对立中找到。
在进入马克思对这种意向性观点的进一步批判之前,我将指出马克思与这种观点相一致的方面。
首先,和这种意向性观点一样,马克思在解释人类行动时强调意图或目的的重要性。
其次,在把意图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内在关系这方面,马克思的观点与这种观点是一致的。
最后,与关于第二种观点的一些看法一样,马克思把人类活动的条件看作人类活动本身的结果,所以他赞成把代理人理解为在他们的活动中是自我创造或自我构成的。
然而,马克思之所以批判第二种因果性观点,是因为它唯一关心的是意向性的解释,而没有认识到行动本身是具有因果效力的。
用更为传统的术语来说,马克思的批判是:第二种观点没有看到目的因和动力因之间的关系。
的确,现象学家把主体的活动看作是通过赋予社会世界以意义而构成社会世界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把效力赋予了活动。
但是,他们并没有把这看作因果效力。
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现象学家曲解了这一构成性活动。
特别是,他们把意义的创造解释为一种单独的意识活动。
相比之下,马克思把这一构成性活动看作一种具有因果效力的劳动活动,并且通过依照主体的目的改变一个特定的世界从而赋予事物以意义。
对于第二种因果性观点,马克思将作出的另一个批判就是:当这种观点把其焦点集中于意图时,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作为行动之条件的客观社会历史环境。
就现象学家确实考虑到了行动的环境而言,这种环境被看作人们活动的范围或有意识的框架,因此,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这种环境不具有必要的客观性或社会性。
对那些行动理论家来说,人类行动被理解为由规则统治的从而是社会的。
对此马克思批判道:他们没有把这种社会性看作历史性的。
因此,我们已经看到,和第二种因果性观点一样,在对人类活动的理解中,马克思的方法也强调代理人的意图。
然而,和这种观点不同的是,对马克思来说,一个充分的理解也需要参照代理人塑造、改变特定条件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这些条件被理解为是社会地和历史地变化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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