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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犁、牲口等)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占有者,但却不是土地的“法律上”
的所有者。
而无论是隶属农民还是独立农民,他们都具有“依附性”
,即他们不得不与土地,进而与实际上或“名义上”
的地主牢牢地“绑”
(bond)在一起。
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
[34]他们的“依附性”
是从他们与土地的这种经济关系中产生的,虽然依附的程度并不相同,庄园农奴要远远大于租地农民,租地农民又要远远大于自耕农。
在此意义上,无论隶属农民还是自由农民,他们都不是土地的真正的所有者,对土地拥有实际的支配权和控制力的,是由地主、贵族和僧侣构成的封建统治阶级。
其三,吉登斯对资本主义历史特质的认识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高度和深度。
他从“劳动契约”
入手,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之关系的论述,由于没能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始终在流通领域徘徊,所以,对资本主义的所谓“契约精神”
极尽溢美之词,完全无视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由。
与此不同,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精神所包含的自由和平等诉求。
他说:“流通本身不会产生不平等,而只会产生平等。”
因为,“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
。
[35]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
因为,从交换的双方来看,“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
[36]。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决不能把“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
与“资本的规定性”
中的平等和自由混为一谈,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
。
[37]个中原因在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
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象征平等和自由的“等价物的交换”
是存在的,“不过,它仅仅是这样一种生产的表层而已,这种生产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上”
。
[38]马克思不无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的“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
。
如果不能透过交换过程或流通领域中的平等和自由,看到基于生产过程和生产领域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就会被资本主义的表面现象所蒙蔽。
就此,马克思指出:“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空谈,归结起来不过是要用适应于简单交换的所有权关系或法的关系作为尺度,来衡量交换价值的更高发展阶段上的所有权关系和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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