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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仅对劳动过程而且对劳动产品,资本家都拥有所有权;劳动力商品归资本家所有,同样,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及其产品也归资本家所有。
这是合乎劳动所有原则的,因而是正义的。
(2)关于“平等—正义”
。
马克思说:在简单交换中,每个人“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
这种平等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
。
就是说,他们具有同样的规定,或者说“处在同一规定中”
。
另一方面,“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或者至少当作等价物”
。
[41]就是说,他们之间的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
关系。
由于每一个人的规定都相同,并且在彼此之间进行的是一种等价交换,所以,他们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他们何以把所交换的商品“至少当作等价物”
呢?因为,每个人“在相互估价时只可能发生主观上的错误”
。
这就是说,尽管他们的估价可能是错误的,但在主观上仍然把所交换的商品看作是等价物;并且,在实际的交换过程的反复进行中,他们的主观错误会得到纠正,从而在整体上和总的趋势上实现等价交换。
如果发生了其他的情况,如“一个人欺骗了另一个人”
;那么,一方面,这种情况只是由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具有纯粹个人的优势”
,如“有的人生来狡猾、能言善辩等”
造成的。
由于这种差别只是一种同他们之间发生的交换关系“自身的性质毫不相干的自然差别”
,并且,由于“这种自然差别甚至还会由于竞争等等而缩小,并失去其原有的力量”
,就是说,自由竞争会把这种自然差别稀释掉;所以,在整体上和总的趋势上个人之间的自然差别并不能阻挡等价交换的实现。
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决“不是由于他们借以互相对立的社会职能的性质造成的”
,因为,他们作为商品交换者所承担“社会职能”
恰恰是通过等价物之间的交换来实现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换言之,他们的社会职能“是一样的”
,因而“他们在社会职能上是平等的”
。
[42]
他们作为交换主体何以彼此间没有任何差别呢?因为,“只要把商品或劳动还只是看作交换价值,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作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作交换者”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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